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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并非总是那么可怕
http://www.scol.com.cn(2017-4-9 8:29: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无业男子刘某一直住在其母开办的度假村里,去年10月,他强奸度假村女服务员孙某后,孙某告知刘母,刘母大义灭亲,带领被害人报警。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4月7日新华网)

  儿子强奸,母亲协助被害人报警,这确实不常见。而听到或见到更多的是儿子作恶后,当父母的都是千方百计地帮儿子销毁罪证,或找到受害者给钱给物甚至以恐吓相要挟,为孽子逃脱法律惩罚找借口;还有些父母帮儿子逃到外地,暂时躲开警方的追查。而这位母亲在涉嫌犯强奸罪的儿子面前,只是称“她的儿子两年多前开始精神状况有些异常,发病时乱发脾气、打人”,却也最终带着两位被害人去报警,

  儿子强奸,母亲“大义灭亲”,就又回到了那个常说常新的话题:大义灭亲到底对不对?其实,大义灭亲的本意是为了维护正义,即便是对犯罪的亲属也不徇私情,一定要使作恶者受到应得惩罚。然而,大义灭亲有特殊条件作为限定,不能把一切对亲人“作恶”行为无私地“上告”都称为“大义灭亲”。这要情况做具体分析,也要看对个人、社会、国家的危害达到何种程度。而亲人的忍耐力有多强,是充满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益选择。

  人们一定会对那些充满悲剧的文革时代“告密式”的“大义灭亲”依然感到恐惧,那的确是留给数代人的剧痛。然而,那种亲亲相告的“大义灭亲”的前提就有问题,所谓的“革命行为”不是在维护法律,也是那个特殊时代的特有物种。跳出那个特殊时代,如果我们维护的是法律,是社会的公平正义,那么,虽然大义灭亲不是公民的义务,却也当有对他人、社会、国家构成严重威胁行为时的一种权利选择。在亲情伦理和社会责任之间如何选择,社会效果也是必须考量的因素。

  应该分清的是,大义灭亲不算是一种义务,却是一种个人权利。古往今来,“大义灭亲”总被一些人赞赏。在危害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面前,的确存在父母子女之情割裂,兄弟姐妹绝情,夫妻恩爱决裂的现象,但同时人性也遭到了戕害。于是,是人性可以被权力压制,还是让人性彰显,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其实,赞成和拥护双方似乎都有片面性。就拿本案来说,如果这位母亲没有大义灭亲,可能有更多女孩被她儿子糟蹋,导致的后果更糟。但她选择了自己“大义灭亲”的权利,是为了更多人的利益,这样的大义灭亲,就不那么可怕

  但是,大义灭亲却不可强求。其实早在6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当时对1979年刑罚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也是对作为证人“大义灭亲”不予强求的一个人性化之举,让法律回归了人性。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大义灭亲”就此退出历史舞台,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大义灭亲不是义务,就认为其一无是处甚至一棒子打死。“大义灭亲”虽不是义务,却依然是一种权利。任何人,只要其认为亲人给他人或社会等造成的伤害太大,使其无法在亲人的“亲亲相隐”中忍受更大的内心折磨,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力,就像报道中的这位母亲。

  家庭关系的维系,对于个人而言当然是最重要的,要求所有人在家庭亲情与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无条件地服从权力的需要,有时候未必就是正义的体现。但如果有人选择了大义灭亲,这就是人家在行使自己的权力。由此,我们可以去大义灭亲,也可以回避,这是我们的权利。盲目的大义灭亲要不得,而行驶自身权利的大义灭亲,且是在防止更大的恶发生,就没那么可拍。(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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