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中心在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对记者说。“这表明,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知晓的。因此,才会找其他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杨冬梅教授主张,一方面应完善保护生育“二孩”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3月9日 《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二孩”政策保证了我国的生育水平适度稳定。然而,女职工却遭遇用人单位的歧视——女性招聘时,“已育二孩”成了新的录用优先条件;在岗女工若有生育二孩的愿意,也遭遇企业的变相歧视。若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民众生育二孩的意愿必然下降,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也将遭到侵蚀。
或许有人会认为,我们都参加了生育保险,保险公司会承担女性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福利,企业哪有什么用工压力啊?其实,我们所参加的生育保险,个人并不缴纳保费,而是由企业来承担。最重要的是,女性职工一旦生育二胎,就要依法受到保护,比如不能加班,不能上夜班,还要享受生育假期。因此,企业是不愿意女性职工生育二胎的。
那么,我们该如何解决呢?专家为我们指明了一条道路,即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统筹的方式,分散女性生育成本,降低企业用人成本。显然,这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不过,问题的关键还是钱的事——谁来承担这笔费用?如果仍然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生育险费用,那还是换汤不换药,无法彻底改变生育女职工受歧视的现状。事实上,若想通过社会保险统筹的方式解决女职工生育问题,还是当由劳动者个人、用人企业和国家三者来共同分担比较好。
在笔者看来,歧视“二孩”女职工的案例增多,就是在提醒我们生育险改革。大家知道,现在国家对社保进行调整,将生育险与医保合并,这其实并非是简单地“五险”变“四险”,而是要保留各自功能,实现一体化运行管理。也就是说,生育险并没有取消。那么,这就应当是解决女职工生育与企业用工成本矛盾的一个契机。国家既然放开了二胎,就应明确职工享受生育险的范畴也应随之调整到二孩的层面上。然后,对医保体制下的生育保险进行适当调整,比如让职工、企业和国家三者承担保费,大幅度提高保金,让女性职工在法律的呵护下无生育二胎的后顾之忧。同时,企业也没有了用工压力。
一味地强调法律的威严,而不考虑企业真实存在的用工压力,就无法彻底改变女性职工受歧视。那么,我们有必要从改革医保开始,在医保中融入更强劲的生育险,让国家的二孩政策落到实处,让女职工在求职与就业中不再如履薄冰。(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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