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晚,杜先生入住南宁桃源路一家酒店,喝红酒时无意弄脏了酒店的被套。退房时,杜先生被索赔550元,虽经协商最后打了九折赔了490元,但这一价格仍让杜先生觉得酒店是在“狮子大开口”。而记者调查采访发现,弄脏的被套在批发市场上仅卖一百多元;多家酒店表示,如果弄脏床单被套都要赔偿,赔偿金额,星级越高的酒店赔偿金额越高。(2月17日《当代生活报》)
入住酒店,一旦损坏了酒店的东西,就要照价赔偿。不过,这个“价”不是“市场价”,而是“霸王价”,虽然赔偿价格事先“明码标价”,但其价格会提高30%左右,甚至更高,当然,酒店会说,此举是让消费者入住的时候多加留意,然而,有时候损坏物品却是无意的,却仍然要被“狮子大开口”索赔。酒店“高价索赔”的事例已很多,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了,为何这样的“霸王条款”就打不破呢?
酒店的“高价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一般情况下,酒店房间内的日用品都是团购的,购买价格林市场价稍低一些,而且几乎所有酒店企业,对物品损坏按年限折旧赔偿都没有任何明示。也就是说,往往住客在进行赔偿的时候,都是按照新物品的价格翻番进行赔偿的。这是极其不合理的事。宾馆和消费者之间是服务关系,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宾馆单方制定的《住客须知》或《服务指南》对客房物品的赔偿漫天要价,已经违背《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当消费者损坏了宾馆酒店的物品,被要求赔偿时,应该按宾馆酒店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现值)赔偿。
消费者因过失而损坏酒店物品,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赔偿价格不能由宾馆单方说了算,而明显高于市场价标准的赔偿价格是需要被禁止的。很多时候,由于酒店处于强势地位,大多数消费者碰到赔偿事宜,多选择息事宁人。很多消费者不愿为了少许赔偿节外生枝,耽误自己的行程,宁可赔钱了事。此外,消费者入住酒店时都交纳了押金,发生纠纷时也处于弱势地位。店业者正是利用消费者的这种“怕麻烦”心理,对消费者进行高额索赔。 这样不仅牺牲了个体权益,也纵容了酒店从业者的“咄咄逼人”。对此,一方面需要消费者依法维权,另一方面需要职能部门依法消除这样的潜规则。
酒店高价索赔的“霸王条款”应该尽早打破,应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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