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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没尽抚养义务”判决具有典型社会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7-2-15 8:23:3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60岁的慈溪范女士(化姓)焦躁极了,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慈溪法院。然而两个女儿都以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慈溪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义务跟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无关。(2月14日《现代金报》)

  范女士的婚姻经历有点复杂。她一生结了两次婚,分别与两个丈夫生育了两个女儿,都是在女儿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离婚之后,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在老年的时候,她希望两个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却遭到了拒绝,于是不得不告上法庭。

  “母亲没尽抚养义务”这起案件的纠纷具有典型意义。因为,生活之中这种情况十分普遍。由于种种原因,父母没有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到了老年的时候,孩子也不愿意承担赡养的义务。而且这种结果,在民间也是多被认可的。我就认识这样一位孤独的老人。在年轻的时候,他是一个花花公子,四处留情,以至于走出了家庭。如今他老了回到了村子里,家里的儿女都不赡养他。对于这种情况,邻居表示理解:他这是罪有应得。昔日欢欢乐乐了,不照顾家庭,抛弃了子女,凭什么让子女赡养他?

  对于这样的说法,这位孤独的老人也能接受。他如今只是自己孤独的生活,自己养活自己,没有向子女要过一分钱。当这类现象多发的时候,“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纠纷案件的判决就有了十分典型的意义。我们总是认为既然父母无情,既然他们没有抚养子女,子女当然有理由拒绝赡养老人。

  这是法理与情理的激烈碰撞。从情理上,民间能够接受“以恶制恶”、“以牙还牙”的此类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但是,从法理上却又是说不通的。正如法院的判决一样,两个女儿必须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老人离世后的所有安葬费用。这说明一点,法律是严肃的,是不容讲条件的。

  我们乐于看到法律的不折不扣执行。不过,就这种“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现象来看,显然不是法律强硬判决就能解决问题的。即使子女支付了赡养的费用,这类老人的晚年也一定会是凄凉的,也不可能享受天伦之乐,更甚者会导致矛盾的加剧。这就需要在判决之后,加强心理疏导,让双方尽可能的实现无障碍的沟通,解开心里的疙瘩,做到互相理解与谅解。这是司法之外也该关注的地方。化解恩怨情仇,才能让赡养老人纠纷以和谐的画面谢幕。

  “母亲没尽抚养义务”不是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关键问题是,我们的司法部门必须让民间的情理也认同这种法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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