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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老板”该遭到市场的驱逐而非村委会
http://www.scol.com.cn(2017-2-11 8:54:4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侯雯雯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个村委会发文文就能驱逐客栈老板吗?”才村村委会发“公文”称,锦瑟里客栈老板猥亵女游客,败坏了才村的旅游形象,于是开会决定将客栈老板吴某某驱逐。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分析,如果客栈老板吴某某是通过承包、租赁村集体的土地、房屋进行经营,通过村民大会可以中止双方合同,但这种权利也仅限于对村子的集体事务,而经营权的取缔是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村委会不能对一家合法营的客栈进行关闭,房屋能不能开客栈,应该是一个普遍性的规定。(2月10日《澎湃新闻网》)

  一个游客客栈老板,竟然猥亵女游客,即便是在喝了酒,也是不可原谅的,毕竟触犯了法律,自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而作为客栈的所在地云南才村,觉得老板的行为损害了当地的旅游形象,以致于要迫不及待地“永久驱逐”这位老板,其目的是用“划清界限”来挽回旅游形象。当地村委会的动机可以理解,但却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用暴力手段甚至触犯法律将“猥亵老板”赶尽杀绝。而“猥亵老板”是注定会遭到市场的“驱逐”,当地村委会就没有必要那么心急了。

  毫无疑问,一个旅游风景区出现一个“猥亵老板”,会影响到当地旅游形象,况且,才村现在是靠旅游吃饭的,旅游形象显得至关重要,如果因为“猥亵老板”的出现而损害了旅游形象,从而给当地旅游带来经济损失,自然是极不愿意的。才村村民不喜欢“猥亵老板”,对此深恶痛绝都不难理解,而与之划清界限,以致于要“永久驱逐”,无非是在告诉游客,才村客栈其他老板都是“好人”,游客们不要担心。可这么做就能够达到目的吗?

  “一个村委会发文文就能驱逐客栈老板吗?”从法律的角度看,自然是无权的。一方面是不可能达到“永久驱逐”的,比如客栈老板吴某某的个人旅游行为就显然不能禁止,村民也可以把房屋租给吴某某个人租住,集体所有权仅限于土地财产,并不意味着可以对个人的自由进行任意的限制;另一方面村委会无权驱逐经营者,经营者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应该交由双方处理,村委会可以施压、建议,但权利主体是房东。而且,房东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要看他是否拿得出事实和法律依据。只有在合同约定、法定解除事由发生时,才能解除合同。不过,村委会以维护“集体利益”的名义“永久驱逐”这位“猥亵老板”,估计这位“猥亵老板”是难以在当地立足了,当地村民的舆论也会将其“淹没”了。

  一家游客客栈,出现“猥亵老板”,这事传开之后,恐怕再也没有人再相信这家客栈了,恐怕也再难有生意了,与其违反法律将其“驱逐”,倒不如让市场来“驱逐”。以法而行,不搞“道德绑架”,这才是待客之道,也是维护当地旅游形象的最好“法宝”。否则,只会让人更寒心。(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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