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大理才村村委发布“官方文件”,决定永久关闭该村的锦瑟里客栈,驱逐客栈老板吴某某。(2月9日红星新闻)
“旅游黑名单”甫一提出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拥护,同样是给才村乃至整个大理都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有违才村民风、村民自治规定猥亵女游客客栈老板,因为才村“不喜欢这种人”,被“依据村规民约赶出”,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尤其是法律人士的异议,让笔者感到十分诧异,同样是违反文明游,为何会如此厚此薄彼?
争议的焦点有三:第一、有人对“永久驱逐”的说法认为不妥,认为村民有权利把个人的房屋租给吴某某,村规民约无权限制个人的“交易”;更何况才村也无权利限制吴某某“到此一游”,这属于限制个人自由。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既然才村“不喜欢这种人”,这完全属于才村的内部事务,就像日本帝国主义对我们犯下的滔天罪行一样,我们的子子孙孙都不可能因为今天的“友好往来”而忘记历史,我们能够默认“旅游黑名”的合理性,才村人完全可以根据他们的好恶来决定是否受欢迎谁。
第二、虽然经营权的取缔是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村委也无权对合同的是否继续履行进行干涉,但对于一位给才村抹黑的人,如果村民不顾一切继续履行合同,与“窝藏犯”何异?即使村规民约不对吴某某实行驱逐,村民也自觉“脸上无光”。
第三、与其说“村委会不能对一家合法经营的客栈进行关闭”,但事实是这家客栈的老板做出了违法的事实(猥亵女游客), 是可忍,孰不可忍?
诚然,任何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都不可以太任性,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框架约束,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民俗,在大方向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求同存异,如果有心情从才村的村规民约里找法律,那就先从“旅游黑名单”里来找一找法律。其实法律也不是与生俱有的,也需要根据实事的发展不断更新,就像“旅游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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