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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9岁男孩告妈妈家暴当笑话听
http://www.scol.com.cn(2017-1-6 7:53:2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月2日下午,9岁的童童(化名)背着小书包,来到沙坪坝覃家岗派出所。值班民警上前询问,可还没等开始问话,男孩就哭了起来,好像受了很大的委屈。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劝说,童童的父母答应不再强迫儿子参加补习班,回家后会和他好好沟通。童童告诉民警,他被妈妈打了,“这是家暴!”(1月5日《重庆晨报》)

  也许有人会说,这9岁的小男孩真逗,不就是他妈妈打了他几巴掌吗?有什么大不了的?不就是因为他妈妈给他报了一个补习班他不愿意去嘛,怎么还到派出所报案?这简直是对家长的不敬!然而,这种想法大错而特错,家长也不能随便打孩子,只要打孩子就是家庭暴力,这一点确定无疑。看来,这个小男孩头脑里还是或多或少有些法制观念。虽然他的初衷仅是不想上那个补习班,但他的行为也暗含自我维权的观念,就冲这一点,就该为这个孩子点个赞。

  而无论如何,家长都是不能打骂孩子的。如果打人后果严重,就侵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能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尽管法律禁止,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打骂孩子还是经常出现。不少人认为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是正常的“管教”。然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将做出刑事处罚。但很多时候,体罚孩子和虐待孩子之间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在我国,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似乎还都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这是非常遗憾之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虐待”必须是“情节恶劣”,可这非常不好认定,一般是指动机不纯、手段残酷、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等,也必须是“经常性”和“连贯性”的。这也变相说明,我国相关法律还存在缺陷,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轻微”和“经常”这样的程度没有明确界定,没有针用法律对大众的思想观念施以充分的影响。在很多国人的潜意识里,以为必须把孩子打住院了、打残了,才算比较严重,才是暴力。如果是轻轻打,就不是“家庭暴力”,这样就等于把“管教孩子”(其实就是打孩子)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合理化了。可要是放在其他一些国家,这样的父母早就被抓起来了。

  在我国,对孩子的家暴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以至于有些孩子经常被父母打骂,还不敢吱声,总是默默忍受、而外界一样也都认为,那是家长在“教育”孩子,是为了孩子好、殊不知,那其实就是对孩子的巨大伤害,不仅会给孩子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给孩子的心灵带来几乎无法弥补的伤痕,甚至会影响孩子的学业、生活乃至人生。如果放在其他一些国家,哪怕是父母打孩子而且伤及到了未成年人,那么,打人的家长就会受到警方的调查。如果被证明属实,打人的家长很可能会被处以做义工、罚款、拘留、判刑,造成严重伤害的,甚至有可能被剥夺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虽然警察并没有发现这位9岁的孩子身上有被打的明显伤痕,但通过男孩的自述和他妈妈的讲述,他妈妈毕竟还是打了他。虽然他妈妈下手不重,但事实就是妈妈打人了。对此,警方只能靠劝说的方式给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即劝说双方,让孩子理解,让家长别再逼着孩子上补习班。而除了这种处理方式,警方还能怎么做呢?当然,家长最好还是别使用暴力对待孩子。使用暴力,父母不仅无法管教好孩子,反倒令孩子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可能进一步刺激孩子的叛逆。由此,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使用暴力,否则,只能适得其反。(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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