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街头公开曝光漂娼人员有违宪法精神
http://www.scol.com.cn(2017-1-6 7:32:0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黔东南凯里警方制作了一些“曝光榜”,对近期因卖淫嫖娼或赌博而被抓获的违法人员进行了公开曝光。1月3日,贵州都市报记者在凯里水沟边看到了张贴于此的“曝光榜”,由大标题、被曝光人员违法情况和警方提示等几部分组成。榜上收录了10名违法人员信息,其中,对姓名、人物头像等要素作了处理,绝大部分被曝光的原因是嫖娼,少量涉赌和涉毒。除了曝光,他们均被警方给予了行政拘留4日至15日的处罚。(1月5日环球网)

  打击卖淫嫖娼是一件大快人心之事,卖淫嫖娼危害大,毒化风气,亵渎文明,这人尽皆知。但是,如果在打击扫黄禁赌行动中,通过展示嫖娼人员身份信息的方式令其“曝光”,让更多的人知晓他们的“事迹”,这显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且,这种贴布告曝光嫖娼人员的行为,与以前出现过的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的做法如出一辙,都是侵犯公民权利的错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

  是的,嫖娼人员道德败坏,必须依法惩处,可惩罚的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们应有的个人权利。任何人,无论是谁,哪怕是是嫖娼人员甚至是犯罪嫌疑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这权利没有被依法剥夺。所以,这类“示众执法”,有悖法治和文明。曝光的目的是想“杀鸡儆猴”,震慑他人,警告其他有歹心者。可殊不知,这种屡试不爽的做法不仅违反了现有法律,更是背离了现代文明的基本要求,也可视为公然践踏公民个人人格和尊严的行为。公开曝光嫖娼人员信息,无益于这些人改邪归正,只能加深其对办案机关乃至社会的仇视。而更为关键是,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

  “示众执法”,其实也就是古时“羞辱刑”的延续,属于附加刑,想让犯罪人临死前都要被羞辱。可如今是新社会,近年偶有什么“公判大会”、“公捕大会”、“小姐游街”等被媒体曝出,其实这些都是违法行为。《治安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更多的含有行政程序的行政法规中,都没有任何关于行政执法应当“示众”或“曝光”的规定。恰恰相反,这些法规中倒是规定了很多不能“示众”或“曝光”的规定。况且,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所具体列明的七类处罚中,都没有“示众”或“曝光”之类。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重申了宪法精神,即“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原则。

  更有据可查的是,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也明文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而扫黄中的嫖客与卖淫女甚至连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都算不上。我国法律只将卖淫与嫖娼确认为“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因此,对查获的嫖娼人员通常都被公安机关施以行政(治安)处罚。因此,贵州凯里警方贴布告街头曝光嫖娼人员,就有违宪法精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警惕官民联手侵犯公民权。公权力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时候,契合了某些人的不满心态,与曝光嫌疑人身份信息之做法一拍而和。这与动乱年代将人格踩在脚下,任意凌辱的做法没什么不同。然而,某些人对曝光嫖娼人员信息的做法却持支持态度,这种“猎奇”心理也算是一种扭曲吧?围观和示众文化带来的“快感”,一直没有得到纠正和消除。而如果执法部门主动带头助推,那么,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就还会继续上演下去。要知道,民众的这类“快感”正是以牺牲被曝光者的公民权和人格尊严为代价换来的。由此,对此类有违宪法的行为必须给予纠正。(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