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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同伴不算见义勇为”有违法理
http://www.scol.com.cn(2016-12-14 8:03:1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6年6月10日,端午假期,来自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来到成都郫都区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12月13日新京报)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郫县综治委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由于张正祥和于强所救人员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体出游属于一种“邀约”,因此属于“履行特定义务”,不予认定“符合规范”。这种说法显然很难站得住脚。

  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虽然是同行好友,但他们其中的肖军和喻春祥两人在划皮划艇时不慎落水后,在这个时刻,张正祥和于强救与不救都可以,怎么救也可以选择。譬如:以不会游泳为名不下水,可以通过打电话请救援队来救或者找当地乡民救,或者去找打捞工具来救等等,但这种效果可能比较差,等找到打捞工具或者救援队赶到时,那两位落水同伴的生命一点希望也没有了。而张正祥和于强闻讯有人落水后,一点也没有犹豫,就扎入水中,根本没有考虑个人安然,这种精神是无私的,符合见义勇为的精神。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张正祥和于强抢救同伴的行为显然是属于第二类“见义勇为”行为。他们不顾个人安危,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

  再从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来看,有几种情况不能算见义勇为。一是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譬如父母落水,子女相救;二是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三是在主观上不积极主动的。从张正祥和于强施救同伴的情况来看,他们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他们在主观上不仅积极主动,而且不顾个人安危。他们救的同伴不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所保护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安全。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张正祥和于强施救同伴的行为都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成都郫都区有关部门以张正祥和于强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为由,拒认他们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试想,如果这样的结论成立的话,那么,同学、同事相约外出活动时遇到意外,还要不要救?同村的人相约一起去赶集,有人遇到了坏人,其他村民还要不要上去挡一把?一批外来人员相约在同一工地打工,有人在工地上出了问题,一起打工的人还要不要去救?救了还算不算“见义勇为”?如果成都郫都区有关部门的认定成立,有违“见义勇为”的本意,不利“见义勇为”精神发扬广大。(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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