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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见义勇为”应遵循宜宽不宜严原则
http://www.scol.com.cn(2016-12-14 7:57:4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6年6月10日,端午假期,来自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来到郫县(现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为了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间反复,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 务”,因而无法认定。(12月13日《新京报》)

  为救同伴溺亡,死者家属为其申报见义勇为,却没想到因为救的是同伴而被拒之于门外,这让人哭笑不得,救同伴与救陌生人有何区别?见义勇为一定要分熟人还是陌生人?

  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 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因为两人系好友,且家庭集体出游属于一 种“邀约”,因此属于“履行特定义务”,不予认定“符合规范”。这么解释,其实是强词夺理。什么是“特定义务”?据了解,特定义务属于法律义务,不能随意扩展。救助义务主 要是由于三方面原因产生的,一是法律规定,例如父母对孩子,二是先行行为(先行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使行为 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比如使他人处于危险中,有能力施救就必须施救,三是职业准则要求,比如警察面对暴力犯罪。而救同伴怎么是“特定义务”?即便是救人,也未必就是“特定义务”?

  认定“见义勇为”是对死者的尊重和肯定,因此,在认定“见义勇为”时应该宜宽不宜严,如此,可以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这边丈夫离世,那边却是要为死去的丈夫奔波申请“见义勇为”,这是多么悲痛的事。

  现在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建立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统一标准,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各自出台标准,由于标准的不统一及不规范,导致部分救人者无法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现象。这是令人痛心的。为了避免救人者陷入法律困境,有必要,也有责任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保护等作出统一规定,使全体公民敢于勇为,无后顾之忧。而在国家统一标出台之前,在认定“见义勇为”时应遵循宜宽不宜严的原则。(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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