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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见义勇为不必过分“咬文嚼字”
http://www.scol.com.cn(2016-12-13 15:02:4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小亮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6年6月10日,端午假期,来自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来到郫县(现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为了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间反复,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12月13日 新京报)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其抢险救灾的行为”。因此郫县综治委工作人员解释称,由于于强和张正祥所救人员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体出游属于一种“邀约”,因此属于“履行特定义务”,故不予认定“符合规范”。

  见义勇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的去做”,它并不在乎为谁挺身而出,在何种情况下挺身而出。在我们的认知里,见义勇为是一项义举,是崇高的道德行为,理应受到表彰,从而传播社会正能量。但是,往往事与愿违,近年来,见义勇为的事件经常见诸媒体,在宣传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见义勇为的申请困境同样不少见。贵州就曾发生过一起迟到12年的认定见义勇为的事件,一个“见义勇为公民”的称号迟了12年,实在是寒了家属的心。同样的,如此长时间的认定过程显然是存在某些细节上的“争议”,因为没有和政策达到百分之百的一致,就可能被否决。

  众所周知,我们的社会提倡正能量,更是倡导见义勇为,既是倡导,就不能让见义勇为的门槛设的太高,同样不能在其认定过程中过分的“咬文嚼字”。为救陌生人而死,就算见义勇为,为救朋友而死就是“履行特定义务”,表面上看这是对于施救行为的否定,实质上的对于救助者生命价值的否定。因为与施救者关系的不同,便有了不同的衡量标准,显然是对于生命的不公平待遇。因为,在灾难面前,每个人面临的危险都是一样的,不会因为是“朋友”而减少一分,既然面临一样的危险,为何要影响救助行为的性质呢?

  所以,与其对照相应条文“咬文嚼字”,为什么就不能在认定过程中宽容一些呢?将“有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作为认定的基本准则,无论是救助“陌生人”还是救助“朋友”,都是“见义”的表型,也都是“勇为”的表现,都应该成为我们效仿的榜样,都成为我们的英雄,对英雄宽容一些,才能让正能量传播的更广一点。

  当然,“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各地差异大,也是一大弊端。因为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各自为政,导致同样的救人事件在一个地区算见义勇为,在另一个地区就可能不算见义勇为,从而导致有些英雄有苦难言,流血更流泪。所以,我们在放宽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的同时,更需要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只有在一个规则之下,才能更加公平公正,也只有在“国标”之下,才能更好的保护见义勇为者,避免其陷入法律的窘境之中,也更好的减少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能做到见义勇为,但是我们至少要对见义勇为者报以敬仰之心,通过表彰见义勇为者,形成一种社会正能量。让英雄的认定简单一些,宽容一些,规则要守,但是过分“咬文嚼字”实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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