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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末位淘汰”违法得人心
http://www.scol.com.cn(2016-12-2 7:54:5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共8个部分36条,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及民事审判程序等方面内容。《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12月1日《京华时报》)

  “末位淘汰”早就被人诟病不已,还涉嫌违法,而此次最高法明确其违法,就是得人心之举。“末位淘汰”按说算是个舶来品,据称上世纪90年代由美国引入,主要用于企业考评,被国内许多行业效仿。但是,实行末位淘汰制需要科学性与合法性,不能不顾客观事实套用。末位淘汰制不但在公司企业被套用,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甚至有些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也在套用。不能说末位淘汰制一无是处,对某些企业来说也是激励员工的一种管理和考评方式,但在更多企事业单位,其负面影响实在太大,摒弃不用,实属明智。

  末尾淘汰制只看结果不看过程,不公平感加剧。末位淘汰制令员工普遍感到不公平,且不公平感已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甚至冲突,严重影响了员工的生活和企业的发展。这是一种“强制分类法”,把员工分成不同类别,末位淘汰制本身而言,它并不是一种积极的员工激励制度,而是用相对标准而非绝对标准去考核员工的绩效,造成的后果不是鼓励员工向绝对标准靠拢,而是强调同事之间的竞争。

  例如,担心自己被淘汰,就过分关注同事的绩效,不能实事求是评价自己和同事,甚至恶意贬低同事,抬高自己等。如果单位采用的是领导直接评价的方法,那就有可能出现讨好领导的后果,不利于团队合作气氛的建立。或者,为了自己不被淘汰,不愿意分享自己的经验和资讯,怕别人掌握之后使自己失去价值。另外,末位淘汰制还有可能使本单位失去最优秀的员工。激烈竞争的氛围下,可能导致优秀员工的身心疲惫,不愿意继续效力等。

  “末位淘汰”之所以引起员工的强烈反感,并不在于要不要“淘汰”,而恰恰在于所谓的“末位”,这像是一种被异化的抽“生死签”。谁都不愿意“死”,但必须有人去“死”。不管实际情况如何,都得找一个“末位”被“淘汰”。《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无法胜任工作”与实际工作中的“业绩排名最后”并不能画等号。末位淘汰制有它的一些合理之处,但坏处更多。俗话说“十个指头有长短”,员工的差异化很大,用一种标准甚至很多种固定的标准衡量,总会有一个“末位”。而且,用不同的方式、标准考核,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这也是恰恰不符合法律的地方。

  所以,末位淘汰可视为一种强势而独断的管理方法,给员工压力可以,但一定不能贬损别人,更要符合现代管理理念,即以人为本的理念;任何带有歧视、不公平,甚至侮辱性的评价方式,都该被摒弃。末位淘汰,竞争上岗,听起来好像有理有据,其实就是一种很有害的管理方式。那么多好办法,为什么就不能选择呢?例如,如果我是医生,如果有末位淘汰制,我就要狠狠地给患者开药,以便达到要求,可这样做的害处太大了!有人说如今的末位淘汰,简直成了单位领导整人的一种手段,这并非危言耸听。由此,最高法明确“末位淘汰”违法得人心,换一种更实际、更人性化的考评办法,对各方都好处。(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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