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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需申请?请公权的干涉之手远点儿
http://www.scol.com.cn(2016-12-21 7:05: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女职工计划要求生育的,支行、部门要提前向总行申请,以便统筹安排工作。”近日,有网友向本网反映,黄山屯溪农商银行于上个月发布通知,要求女性员工孕前需向上级申请。“怀孕还得单位同意?意外怀孕怎么办?”这则通知引起了争议。记者了解到,除了网友反映的内容,通知还要求:“女员工怀孕后需提前向总行报备,全行中层干部、会计主管要积极响应总行倡导,带头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如有违反本通知规定情形的,由支行行长和女职工本人承担相应责任。”通知发布的时间是今年11月23日。(12月20日澎湃新闻)

  安徽的这家银行要求女员工孕前向上级申请,并称是“以便提前做好人事安排”,这当然是借口而已,只不过是想用公权干涉女性的生育权罢了。都啥年代了还搞怀孕需申请那一套?如此奇葩“申请”真是令人感到费解和愤懑,甚至令人有点哭笑不得。这家银行管得太宽了,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无可指责,但管到“怀孕申请”的地步,你那只公权之手是不是伸得太长了?公权的自负与傲慢可见一斑。所以,在此事上还是请公权的干涉之手远点儿吧!

  “怀孕审批”,就是无视人的生育权,就是践踏女性的尊严和权利,也是剥夺女性做母亲权利的恶意行为。该家银行毫无忌惮地这样做显然不合情理。生育权实乃单位员工最基本的权利,那是属于员工的“家事”,所在单位无权插手。如果强行干预,就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违背了社会的主流价值,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就是在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脚。因此,这类“潜规则”式的单位规定必须废除,把何时做母亲的权利还给女性。

  其实,女性的生育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就是因为法律本身就存在缺陷。例如,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然而,对于如果女性的生育权一旦遭到侵犯如何处置,并没有提及。不管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也都未曾提及任何限制女性怀孕生子的约束性条款。试想,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侵犯女性的生育权要被追责,并明确女性提起行政救济的程序,那么,该家银行就再也不敢打着“怀孕审批”的旗号欺弱了。法律滞后,也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敢于用公权逞威“坑妈”的原因。

  如今,不能说维护女性的各项权利做得很到位了。事实上,女性在享受作为一个母亲的权利上屡遭侵犯。不光是遭到像这家银行一样的歧视,而且,女性在平时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上的合法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更好地保障。有女性想怀孕,就要忍辱负重,承受着单位方面的压力,这样就是怀孕了心情能好吗?能生育出快乐的下一代吗?往重了说,这是影响祖国下一代未来的事情!

  不仅是上述报道中金融界存在歧视女性生育权,损害女性权利的现象,其他行业中也存在此类现象。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女性员工前,往往都要求职者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几时怀孕。更有甚者,一些单位在得知女员工怀孕后,或逼迫其辞职,或降其低薪水,或在其怀孕、哺乳、生产等过程中横加刁难。有时,甚至造成了女员工怀孕期间流产等恶果。

  由此,这家银行炮制的“怀孕申请”规定是错误的;公权不能在人权面前毫无羞耻感。用人单位一定要遵守劳动合同,敬畏女性的生育权,这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员工考虑,也是为了国家的未来考虑。而且,不仅这家银行需要反省,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有所反思。总之,用人单位如果想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无可厚非,但要是粗暴干涉员工的生育权,那还是请公权的干涉之手远点儿。(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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