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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48小时工伤认定”背后是公平忧虑
http://www.scol.com.cn(2016-11-19 8:30:2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脑内出血,深度昏迷……59岁的杜文良倒在了学校食堂的岗位上。虽然医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遗憾的是,56小时后杜文良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但11月16日,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决定书,杜文良突发疾病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据11月18日《成都商报》)。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从定义上说,只要受到的伤害包括疾病,经认定与所从事的职业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认定为工伤,也并不受时间的限制,比如经媒体报道过的“矽肺病”,他属职业病的一种,即使患者已经离开引发该病的职业多年,依然可认定为工伤。实际上,类似报道中的杜文良,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因为发病后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没有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家属和一些网友据此认为“不合理”甚至“违规”,着实是一种“误读”。不过,人社部门以杜文良突发疾病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却也有值得商榷之处。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无论是否与职业存在关联,应当视为“因公殉职”较为贴切。

  我们都知道,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在工作期间,无论因任何突发疾病身亡,几乎无一例外被视为“因公殉职”,甚至醉死在接待餐桌边也可能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不但可以获得丰厚的“抚恤金”和相关待遇,更不乏还有巨额“补偿”。人们质疑一位中学普通食堂工作人员杜文良的工伤认定问题,甚至包括以往被媒体报道的企业员工上班患病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没有被认定工伤,并不是“误读”这项制度规定的本身,而是公务员或政府公职人员与企业员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是否能够公平对待。

  显然,严格意义上说,尽管杜文良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因所患疾病与职业工作并不存在必然关系,无论抢救时间是否超过48小时,都不应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之所以有“48小时之内”是硬性规定,正如相关专家所言,也是体现制度的“人文关怀精神”。但是细品起来,又觉得这项“人文关怀”有些苦涩。按说,同样的工伤认定,应当适用于所有职业群体,但如果类似情况发生在公务员或领导干部身上,如此体现“人文关怀”的工伤认定就显得尤为苍白,因为还有比工伤认定更宽泛更具“人文关怀”的“因公殉职”待遇,对于公务员群体,因公殉职就是一个“筐”,无论是否在上班时间、是否真正“因公”,只要在职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去世,“因公殉职”往往就成了最基本的死亡待遇,但对于企业员工乃至中学食堂的非公职人员而言,上班期间突发重病死亡,除了争取“工伤”待遇之外,如何辛苦劳累诱发的病情加重,基本没有制度待遇可参照。

  虽然“过劳死”并不在目前劳动法规考虑的范围之内,但对于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过劳死”,却通常会被赋予更高的政治荣誉,而伴随这些荣誉背后的待遇,往往又比“工伤”丰厚许多。可以想象得到,如果杜文良不是中学食堂员工,而是公务员或领导干部,其家属非但不会在“工伤”问题上去纠结,不排除会成为大力宣传的对象和被包装成“烈士”的可能。质疑“48小时之内”工伤认定不是问题的重点,当在上班期间同样的因病去世却因职业“身份”的不同出现待遇上的极大反差,所谓体现“人文关怀精神”的工伤认定也不过是对底层员工生命价值的一项“施舍”而已。

  在快节奏的市场经济社会,企业员工的职业压力越来越大,诱发疾病加重甚至死亡的可能性很大,强调伤害是否为“三工”造成的工伤认定已经无法涵盖现实职业压力原因的全部,而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48小以内”更无法在体现工伤认定的科学性和“人文关怀精神”。因此,既需要劳动保障法规与时俱进的细化和完善,更需要在实际执行落实中确保各行各业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在内享受同等的公平,这才是人们质疑的重点和真正关心的问题根源所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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