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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寻娃”可否有利可图?
http://www.scol.com.cn(2016-11-16 7:52: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不少细心市民发现,青岛市区部分便利店出现一款印有失踪儿童头像的矿泉水,瓶体上印着失踪儿童头像及其基本信息,厂家承诺对帮助孩子还家者重奖10万元。对此,有人认为这是企业的创新义举,也有人质疑企业是借机牟利。是耶?非耶?《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11月15日 《法制日报》)

  每当一个家庭走失儿童痛心疾首的沉重不断呈现时,每当“宝贝回家”网站登载有走失或被拐儿童被寻回时的温馨时,走失或被拐儿童问题就是那样的沉重。当一个家庭、一个个公益组织有序参与进来,推动“宝贝回家”时,这样的善举就足够让人动容。青岛一家矿泉水公司在矿泉水瓶上印发“寻娃广告”引发无数点赞,但也受到“是否谋利”的质疑。相应争论,需要得到厘清,以便让“矿泉水寻娃”打开更多寻娃“窗口”。

  “矿泉水寻娃”,是企业自主参与寻娃的公益心使然。既然作为公益活动的一部分,也获得了“宝贝回家”的授权,其本身各项运作就需要按照公益活动的要求来推动。当然,不能否认,矿泉水销售本身也是一种商业活动,其赢利也是“天然属性”之一,但应该条分缕析地逐项捋出,以解众惑。

  矿泉水公司有否在“寻娃广告”中获利?这就需要该公司晒出“寻娃广告”支出的印刷成本,再与该公司同品牌的普通矿泉水相比,在价格上有多大的差价。这之间的差价,是否与成本基本相同或相近。倘若相同或相接近时,这种“可以忽略不计”的些许赢利不应该被看作“有利可图”的内容。

  况且,在企业向社会的承诺中,若提供有价值线索并找回走失或被拐儿童时,企业将提供10万元奖励。既已承诺,如若有群众完成相应工作,就应由企业来兑现承诺。企业还表示将从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成立基金,继续推动寻娃公益,这些都需要企业进一步投入成本,这类成本同样要计入到企业的经营成本之中。

  再次,需要厘清的是,“宝贝回家”本身是否在“矿泉水寻娃”中获得相应的商业提成,同样需要在活动进行时予以公示。这样就厘清了矿泉水公司和“宝贝回家”双方各自的清白,使之符合公益活动的“非商业性”,也才能更好的保证活动公正公益。

  说到底,做公益就需要做精细。这既是保护公益的初衷需要,也是做好公益让更多人、更多企业参与“矿泉水寻娃”式活动的需要。

  “矿泉水寻娃”被质疑也好,被点赞也罢,倘若继续推动“寻娃活动”,不妨可以借鉴农夫山泉矿泉水“1分钱”公益广告活动,以农夫山泉的得失为鉴,可以判定“寻娃广告”是否坚持了公益属性,是否存在商业利益输送等,是否有利于寻娃公益活动。

  帮助“宝贝回家”本是一盘公益大棋局,公益组织的推动,企业的加入,公民个人的参与,众人拾柴火焰高。但是要防范从中夹带私货。只有公正,才能公益,只有公开,才能释疑聚力,如此,“矿泉水寻娃”才能推动寻娃进程,“矿泉水寻娃”是否“有利可图”的疑问自然就会风消云散、水落石出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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