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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鱼王”,不知情并非就有豁免权
http://www.scol.com.cn(2016-11-29 8:00: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谢伟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南宁市武鸣区灵婉湖花鳗鲡鱼王被猎杀的照片在微博上传开,残忍的事实刺激到了广西众多潜水爱好者。感到愤怒和惋惜的网友表示,必须要让偷猎者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南宁森林公安及渔政部门已接到相关举报,正在调查当中。(11月28日 《南国早报》)

  被猎杀的“鱼王”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花鳗鲡,属于濒危物种。因此,晒出猎鱼成果的潜水者已涉嫌违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当地媒体报道得知,猎杀花鳗鲡者在懊悔不已同时,也表示自己的不知情:“以为那是条大蛇或白鳝。”作为普通人而言,对于花鳗鲡的辨识确实存有很大难度。即使灵婉湖的“鱼王”已是名声在外,但在湖边没有特别标注以及潜水者初来乍到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发生保护野生动物被猎杀的事件。

  但,不知情并非意味着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就有了法外的豁免权。对需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家已有严格量刑的法律条款,它决不会为稀里糊涂、无知无畏的人网开一面。捕杀“鱼王”的潜水者,在自媒体上炫耀手上的“战利品”,就已是“人赃俱获”的罪证铺陈,甚至都省却了警方现场指证的环节。

  而用不知情来“喊冤”是可以,但方式不对。法律意识的薄弱,不是涉事者逃出惩处的蹩脚理由。国家设立保护动物的法律,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的自身利益。其中的初衷,既有自然规律的尊重,还有道德法规的敬畏,更有美好人性的考量。否则,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将严重侵害到自然的资源分配。因此,爱护动物不仅是善良者的本能举动,更应该是全体公民的应有之义。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语境下,保护动物的法律一旦制定成文,就必须严格执行。

  “鱼王”被猎杀,也暴露出绝大多数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极度无知。“换做是谁,都会搞不清花鳗鲡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此话有成立的可能性。但曾引起关注的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的案例,被告人也有“不知情”的陈情,却改变不了判决的结果。因此,当个例出现时,即当引以为戒,否则后果只能自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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