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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解“自杀群”需“生命教育”和“法律惩罚”
http://www.scol.com.cn(2016-11-4 8:04:2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宾馆的卫生间被布置成密室,两个小伙殒命其中。这是南京最近发生的一起轻生事件,两个小伙都是安徽的大学生,因为心理问题,通过“自杀”QQ群相约到南京轻生。近日,记者卧底多个“自杀群”发现,里面的言论充满负能量。警方表示,近年来青少年轻生事件频发,一方面需要社会各界提高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要对这些推波助澜的社交群落进行查处,以免悲剧重演。(11月3日《现代快报》)

  一个情绪低落的人,一个心理有问题的人,一旦进入到“自杀群”,其结果是可想而知,在这样的群中,不仅有“鼓励”自杀的,而且还有“教”你自杀的,而一群潜伏着想要自杀的人相认识了,可能接下来就是相约自杀了。事实上,相约自杀的人并不是少数。

  一个“自杀群”,弥漫负能量 ,对于这样的“自杀群”一方面要坚决给予取缔,给予解散,另一方面要让相关人员受到法律惩罚以及民事赔偿。现在一同喝酒,如果其中有人因此而失掉生命,一起喝酒的人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自杀群”中出现诱导别人自杀,自然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好的办法其实就是让相关人员受到法律惩罚。对于那些推波助澜的人,可以认为是一种教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自杀是犯罪行为,所以教唆他人自杀,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如果出现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导致轻生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杀的,才会认定为教唆者涉嫌故意杀人罪。显然,这较为困难。

  瓦解“自杀群”固然可以通过举报,潜等方式了解,然给予解散,但“自杀群”能够解散得完吗?即便是解散了一群“自杀群”,立马会有更多的“自杀群”出现。而惩罚相关人员,也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当然,再困难,也应该给予严厉打击,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方式则是“生命教育”,生命有可贵,但对于那些极想自杀的人来说,生命却变得很低贱,极想亲手毁掉自己的生命。而这显然与生命教育缺失有关。现在学校里重视安全教育,但却忽视生命教育,对于“死亡教育”也采取回避的方式,而学生中出现心理问题,也得不到有效的救治,这使得许多学生走上“自杀”之路。再加上“自杀群”的教唆,学生相约自杀也就不罕见了。

  “自杀群”当然 不是导致自杀的根本原因,但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需要给予瓦解,但更重要的是要重视生命教育,让学生学会珍惜生命,这比任何时候都来得迫切,不能再等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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