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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 “干预审计”有了问责之剑
http://www.scol.com.cn(2016-11-22 14:44:4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闲语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四川省审计厅日前出台《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试行)》,明确领导干部、审计事项关系人或其他人员,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向审计机关及人员施加压力或影响,干扰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将被登记报告并受处理。(11月22日《四川日报》)

  公众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规定比较熟悉,但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却知之甚少。随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力度的加大,干部离任审计逐年增多,并且各种专项审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如何确保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能够真实反映现实问题,这就需要从制度层面明确各种干预审计工作行为。从这个意义而言,四川出台的试行制度无疑是对领导干部亮出了一把问责之剑。

  明确边界,让领导干部干预无机可乘。《制度》明确了7种情况属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从领导干部进行口头暗示干预,到越权进行指示要求,从领导干部包庇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到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从私下安排审计人员会见审计对象及厉害关系人,到采取威胁、恐吓、利诱审计人员行为等,这些都是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的行为红线和制度边界。对于审计工作人员来说,无论是哪一级的领导只要违背了这些制度规定,就必须要进行如实记录。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不能再利用自己的手中的权力进行旁敲侧击甚至直接干预审计工作了。我们姑且不说制度的执行效果,只要有了制度规定,就会让各级领导干部有所忌惮,有制度规定总比没有制度强。

  明确痕迹,让领导干部干预有据可查。在《制度》出台之前,究竟是谁在背后干预审计工作,我们不得而知,而审计工作人员也不敢肆意透露相关信息,这就为领导干部干预审计预留了后门。《制度》明确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遇到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时,应坚持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及时登记干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干预行为,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表》,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不得隐瞒干预的行为。一方面为审计工作人员挺直了腰杆,谁要是敢于公然插手审计工作,自己就可以按照规定办事,把干预行为记录在案,以此作为下一步问责追责的依据。

  明确责任,让领导干部干预受到追责。制度的生命力关键在执行。对此四川做出了具体的问责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后果或影响的,由所在审计机关备案存查。也就是说保留问责的依据,起到警示作用。对于造成实际后果或影响的,可采取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向有管理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等部门报告或通报。换句话说审计机关可以让相关部门来处理这些违纪干部。对于遇到人身伤害或威胁恐吓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备)案。对受到打击报复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移送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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