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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需“差异化”而不应“一刀切”
http://www.scol.com.cn(2016-10-25 7:54: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显然,提低控高仍然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也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改善收入分配结构、增强社会财富分配合理性最有效的手段。不过,未来如果要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就会遇到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我们该如何界定现在和未来的高收入者。(10月24日《新京报》)

  个税起征点总是一个能引起热议的话题,因为无论怎么征收,个人都感觉不适,总感到好像自己吃了亏。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穷人挣得少缴税多,而富人挣得多缴税少。当然,任何一项措施都不能面面俱到,但一定要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特别要考虑到,随着房价的不断高涨,普通劳动者本就承担着越来越重的压力,个体征税必须体现出公平。而《意见》中的内容,就是希望为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带来实实在在的税收减负效果。

  减轻中等及以下收入者的赋税负担,一直是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的一件事情,也是与中央提出的提高中等收入者收入比例的目标是一致的。而12万的收入到底算不算“高收入群体”,一直以来就颇具争议。据不少网站的调查,认为12万元是高收入的人很少。而事实上,投票者来自全国各地,职业五花八门,收入也各不相同。于是,究竟什么算是“高收入”就必须首先弄清。众所周知,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收入差异明显,物价水平也不相同。因此,要真正减少中低收入者的个税缴纳,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高收入者,而把12万元定位为高收入者,显然已不是与时俱进。例如,这在珠三角、长三角甚至其他较为发达地区,都可以达到。而12万元收入就是放到某些三线城市都不算太高。高收入者有不少隐性收入,一般也不会体现在工资上面。

  国务院的《意见》中提出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但需要进一步出台细化的政策,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果细化的配套措施不到位,很可能出现“杀贫济富”式征税。如果仅以“工资”多少征税,就无疑是把个税征收弄成了以“工资税”征收。据报道,我国的灰色收入每年在6万亿元以上,约占GDP的12%,这说明仅以工资为个税来征收,并不科学也并不合理。

  所以,“收入”不能仅看工资收入,其他如房产,或买房还贷等也要考虑在内。有些人收入超过12万,但没有房子,有老人赡养,还有孩子上学的压力,因此,那这12万就显得杯水车薪。如果再收税,无疑是不合理的。而有些人拥有几套房子,不用工作年入几十万甚至更多。而只有扩大中产阶层,才是一个国家有可能达到小康的标志。个税征收起点究竟该是多少?个税起征点的调整的确长时间没动作了。这段时间物价涨了不少,再不调整,最低收入都快赶上起征点了。但就是提高个税起征点,也要本着差异化原则,不能搞一刀切。

  的确,个税征收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并不是一个大税种,却与民生密切相关,更承载着一份责任。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不是为了收钱,而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而体现社会公平,就需要差异化征税。例如,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或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收入,综合考虑子女、生育情况、抚养老人等。当然这需要细化,也需要耐心的工作和准确的统计。可就是再难,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过类似的差异化征税,而我国为何就不能借鉴一下,以使征税更加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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