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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召回热水袋本不该被点赞
http://www.scol.com.cn(2016-9-19 14:13: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何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4年,在江苏读大二的钱志文通过微信网店卖出了58个热水袋,今年8月份,他从一则新闻上获悉,自己当时售出的热水袋属于国家禁止销售的电极式电热水袋,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之后,他开始主动联系买家一一退款召回,整个召回退款过程已花费约5万元,而当时卖热水袋所赚仅1000多元。(9月18日《成都商报》)  

  卖家这种自费“召回热水袋”行为,凸显了商家应有的道德良知和诚信经营准则,应当点赞。但从商家遵纪守法角度说,“召回热水袋”本就不该成新闻,这是商家在遵守法律要求的基本义务。因为从法律角度说,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本身就是一种禁止性的违法行为,卖家就该“召回热水袋”,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换言之,卖家在得知销售的热水袋是禁止销售的问题热水袋后,实施召回,这是卖家依法要履行的责任。  

  相反,如果卖家不“召回热水袋”,给买家造成人身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再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卖家如果不主动终结销售问题热水袋行为,并降低损失,一旦被查获,就要被职能部门依法惩处。  

  然而,就是这么一件卖家守法的小事却成了人人点赞的新闻,说到底是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落实的不够好,让卖家召回问题产品成为新鲜事。应当承认,现实中很少有商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即便是一些跨国企业召回问题产品往往采取“中外有别”的双重标准,使得我国消费者还没有习惯产品被召回的市场生活。另一方面,我国不合格产品召回法律法规本身还不完善,除了不合格的汽车、食品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外,其他产品基本没有召回细则,使得产品召回靠商家道德良知。  

  可以说,“召回热水袋”何时不再成新闻,才表明消费者权益保障上了一个新台阶,也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更加法治化、道德化,这要靠完善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法律和职能部门强化监管来倒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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