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经济生活 >> 正文
应该让“职业打假”自然消失
http://www.scol.com.cn(2016-8-15 8:37:2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8月14日《新文化报》)

  对于“职业打假”这个职业,一向褒贬不一。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即便有人“明知是假而购买”,超市也不能拒绝索赔。这被喻示着职业打假人的春天来了。现在新消法拟规定“职业打假”不再受保护,是否喻示着职业打假人的冬天来了?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多数情况,“职业打假人”还可能是经常性地这样做。诚然,职业打假人“容易被误认为是“敲诈勒索”,但事实上,对于是否“敲诈勒索”是不难分辨的。如果真有“敲诈勒索”行为,当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人家虽然是知假买假,却是在“维权”,虽然“维权”的目的并不纯,但在“打假”这一点上无可置辩的。“打假”恰恰是消费者最需要的。现在新消法拟规定“职业打假”不再受保护,这消法究竟是要保护谁?难道消法要保护不法商人?

  “职业打假”终究有消失的一天,但从现实来看,显然不是现在,只要有假冒伪劣商品在,就应该有“职业打假”的位置,等到假冒伪劣商品没有了,“职业打假”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已经不需要了。

  “职业打假”有助于打假,这是肯定的,而存在的前提是有假冒伪劣商品。如果这边让“职业打假”消失,那边却是假冒伪劣商品仍然泛滥成灾,那谁会笑?诚然,一些“职业打假”有敲诈勒索的嫌疑,那就按法律惩罚。在假冒伪劣商品仍然存在现实中,先别忙着不保护“职业打假”。有“职业打假”在,至少能够让一些不法商人害怕着,夜里睡不着觉。如果“职业打假”没有了,只会让不法商人狂欢。虽然“职业打假”不是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力量,但这支力量还是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的。这谁都无法否认。

  “职业打假”不再受法律保护为时过早。对于“职业打假”的确是需要规范需要监督,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职能部门最重要的工作则是采取有力措施抑制住假冒伪劣商品,从而净化市场,让消费者不再有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之忧。“职业打假”虽说是盈利为目的,但却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没有假货,商家怕什么?职能部门何必舍弃“职业打假”,相反,即便是“职业打假”不受法律保护,也不会让“职业打假”消失,却要分出一部分力量对付“职业打假”,这更会削弱打假的力量,可谓是得不偿失。一言蔽之,“职业打假”不再受保护的规定看似规范监督环境,实际是保护了制假者售假者。这有违消费者本意。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