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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论老总微博不应该受罚吗?
http://www.scol.com.cn(2016-8-19 8:38:3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山东济南一家公司的一则罚款通报引发网友热议。8月14日,该公司200多名员工因未对总经理的微博进行评论被罚款50元。该公司市场部一名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制定这项规定的目的是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不过,有律师指出,个人的罚款是劳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据8月18日《北京青年报》)。

  严格从法律角度来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但在具体实践中,企业对职工进行罚款现象却很常见,罚款的理由更是五花八门,比如迟到早退,再比如上厕所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完成规定任务等等,虽属罚款性质,然较起真来,企业往往又不承认是罚款,而是“扣工资”。无论是罚款还是扣工资,只要理由充分,真正起到积极的管理作用,职工往往也能够理解。

  老总是企业的“当家人”,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奇葩”规章,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无论是对是错,员工都必须不折不扣的予以执行,这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必须要求,老总通过微博对企业和员工发出的指令与要求等等,要求每个员工跟帖评论,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对于不按规定参与评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从管理角度说也不是没有道理,如果连这样的要求,某些员工都不能执行,体现老总意志和智慧的其他管理举措,又如何能保证在执行中不被“缩水”?因此,对于这家公司处罚不评论老总微博的员工,是对是错就不能一概而论。

  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其他任何活动,我们经常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尽管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中,非常注重员工的参与和凝聚力,但体现老总意志和经营理念依然是每个员工必须恪守的准则。虽然表面上的服从不意味着发自内心的支持,但没有表面或言语上的支持与拥护,老总又如何不对员工的忠诚度表示怀疑?老总对企业毕竟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只要不存在违法违规,员工觉得不适应也可以选择离开。尽管看起来颇有些“残酷”,但事实上这就是市场规则。

  就事论事,这家企业老总每天在微博上所发的也不过都是些公司活动和励志语录,员工能够看到,评与不评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很多员工即使每帖必评,大多也都是点个“赞”而已,但作为公司老总,更希望通过每位员工的这种“回应”来检验员工执行公司其他决策的情况,虽然很多人包括被处罚的员工在内都认为这是“流于形式”,然平心而论,这种细节上的“流于形式”对企业的实际管理确实不可或缺。设想一下,仅仅要求员工每天对老总的微博“签到”,有无实质性评论并不要求,员工本可以举手之劳就能完成这么微小的一件事,却因为自己的某种理由而没有做到,又如何保证公司部署的其他重要任务、指令等而不被员工有意无意的“忽略”?古人有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细节小事不认真对待,重要的大事又怎能保证不出意外?因此受到处罚又“冤”从何来?

  另外,一些因此受罚的员工,除了对公司这一规定表示不满之外,还认为公司要求员工出入使用印有公司标识的环保袋,否者也要受到处罚的规定属“奇葩”。但在笔者看来,这项规定没有任何“奇葩”之处,这不仅是体现企业的一种形象,更是员工热爱和忠诚企业的一个象征,而且也是企业对员工注重环保的一种要求,违者处罚更是一种必要的约束。

  当然,动辄对员工进行“罚款”,确实既不值得推崇,也涉嫌违法违规。但就这家公司规定的本身,却既不违法违规,也不能视为“奇葩”,企业经营也是一门深厚的学科,很多在局外人看来很“不可思议”的细节规章,未必不能在企业实际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至于罚款上存在的“越权”之处,员工也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这同样是法律赋予每位员工的合法权利,公司无权干涉,笔者自然也不想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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