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昨日上午,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7月15日《信息时报》)
法律惩戒原本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怎么就成了官员一腐再腐的加油站了呢?梁伟强已经被判缓刑,居然还在考验期内变本加厉地贪污受贿,不能不令人错愕。诱发梁伟强再生贪念的因素或许有很多,但其中一个因素无法被忽视,那就是,当初的量刑是否适当?
缺乏当初检方详实的起诉材料和辩方的辩驳依据,以及是否存在减刑情节,我们当然不能妄断法院判决时曾手下留情。不过,梁伟强受贿15万属实,而《受贿罪量刑标准》中明确规定:受贿10万以上是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因为受贿数额巨大,即便梁伟强有自首、退赃的情节,也不宜从轻处罚。然而,梁伟强的最终刑罚是什么呢?仅仅是判刑2年,缓刑3年而已。
司法部门对受贿的梁伟强格外“仁慈”,所在的行政单位也对其法外开恩。事实上,缓刑也是刑罚,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一旦触犯刑法,单位有权开除梁伟强的公职。后退一步,一个违法乱纪、人品、官品有严重瑕疵的人,即便不开除公职,也不能再委其重任了。可是,梁伟强虽然是戴罪之身,却依然被单位授以实权,担任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之职,这样的安排,委实让人看不懂——莫非就是为了给梁伟强“东山再腐”的机会?
或许,正是法律上的从轻发落和行政上近乎零成本的处罚,产生了不良暗示,非但没有让梁伟强产生什么震慑力,反而有些飘飘然,进而滋生“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再腐”的念头,并付诸事实。贪污受贿腐败事关国家安危,为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依法严惩。其实,除了法律之剑,行政处罚也绝不能手软,否则,就会给不法官员以不良暗示。显然,倘若司法判决时能依法严惩,倘若单位对严肃用人态度,梁伟强哪里还有一腐再腐的悲剧。
惩戒贪污受贿的落马官员,司法量刑和行政处罚都不能“过家家”,梁伟强就是一面镜子。有鉴于此,各地司法部门有必要严格执法,依法惩戒贪腐官员;而政府也应知人善用,时刻关注带病的缓刑官员,避免官员一腐再腐的事件发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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