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生态补偿从道义要求变为强制规范

http://www.scol.com.cn(2016-6-2 8:17:54)  四川日报  编辑:周帆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杨洁
作者:杨洁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6月1日开始,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四川省正式实施《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这一《办法》最大的特点是提出建立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这是我省创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将这一机制贯彻落实下去,对于我省保护和治理流域水环境,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普通读者来说,“生态补偿机制”或许还是个不太熟悉的概念。何谓“生态补偿”?简而言之,大江大河奔流不息,如果水体被污染,污染也会随之奔流,这时候就不是简单的上游下游的事了,而是全流域都得陪着受被污染之苦。河流的上游居民为了保护环境而拒绝污染项目的入驻,投入资金治理环境,保护青山绿水,那么下游享受到环境收益的居民,就有必要向上游居民支付一定的生态补偿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上游居民的行为将对下游人口产生外部效应,如果是植树造林、保护水质,那么这种外部效应将以正面的方式抵达下游;如果是污染排放、影响水质,则将以负面的方式到达下游。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大多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果没有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这些区域必然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积极性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重建,不利于促进区域内外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也因此,在近1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保工作的一些主要政策文件中,均对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论述、有任务、有要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也纳入了生态补偿条款。然而,虽然对于生态补偿的探索和实践已有十年时间,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依托,省际、区域之间“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仅停留在呼吁阶段,并未真正落到实处。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进行良性互动的机制尚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须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此次我省相关《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岷江、沱江和嘉陵江流域上下游各市、县之间的生态补偿不再只是口头上说说,而是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照章办事,可以遵照制度进行奖励或惩罚。相信随着生态补偿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改变“我花钱植树种草、他免费乘凉享受”的不合理现象,使生态补偿从道义要求变为强制规范,从而有效解决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实现生态与经济的良性互动、良性循环。

  当然,我们也不要理所当然地认为,《办法》一旦实施,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不得不说,生态补偿一向存在“知易行难”的问题,要把生态补偿制度落实好,制定成熟的制度是一道坎,贯彻落实、有力执行又是一道坎。各地只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站在整体和全局的角度,不要计较于各自区域的“蝇头小利”,共同维护和推行生态补偿制度,如此方能共享青山绿水,换得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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