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将至,全国铁路即将迎来暑运高峰。近日,成都大二学生小胡下车后发现火车票丢失,出站时被告知需要补票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小胡对火车票实名制提出质疑。实名购买火车票丢失后如何补票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2016/6/19 《北京青年报》)
出站口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额补票的新闻已经不是一两次见诸报端。每一次状告铁路要求补票的新闻,总会很轻易的成为一时热点话题。但是,拨开所有情绪化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其实大学生遗失火车票后要求补票,属于一种“违约”。
很多人拿实名制说事,认为既然铁路已经通过了实名制。那么,只要证明自己买过了票,遗失火车票也不是问题。但是,实名制在理论上,也存在可以逃票的机会。铁路部门已经再三重申,如果实名制可以证明购票了。那么,一个人就有可能将自己的火车票给予别人,从而造成逃票的机会,而自己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实名制出站。当然,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却也是一种现实途径中可能造成逃票的方式。
这种逃票方式,其实是一种制度下的漏洞,当下唯一的办法,也是呼吁旅客妥善保护好自己手中的火车票。当然,铁路部门并非没有针对实名制购票提供便利,在上车前和乘车中,遗失火车票也可以补救。这是在没有漏洞的前提之下,最大限度利用实名制提供便利。
再退一步来说,选择购买火车票,就等于遵守乘坐火车中自己应该遵守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而保护好自己的火车票,是每一名旅客乘车中应该遵守的义务。拿实名制说事,却改变不了自己义务未尽的事实。况且,根据契约精神来看,当购买火车票之后,事实上是签了一份合同。当自己的合同保管不慎而遗失,就应该按照先前定好的规矩做处理。但此时,不从自身寻找问题,反而将所有责任抛给对方,这是典型的缺乏“契约精神”。
当然,根据最低成本意识考虑的话。每一个人保管好自己的火车票,成本支出远远低于铁路部门雇佣大量劳动力来验证每一个人遗失火车票后,是否有过实名制购票。如果单纯从社会支出成本考虑的话,出站前遗失火车票须要补票,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自己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的后果。因此,保管好每一张自己的火车票,也应该是每一位旅客的“应尽之义”。(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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