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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懂事”不是弃婴的理由
http://www.scol.com.cn(2016-6-30 9:42:2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徐大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怀胎十月,一朝弃之。前晚9时许,广州荔湾区芳村陆居路西小区,一名出生仅5天的男婴被遗弃在一张石桌上,随身纸条自称“我们是学生不懂事,求求好心人把他抚养成人”。所幸,男婴经医院检查并无大碍,目前已经被送至广州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照顾。(6月29日《新快报》)

  还好,婴儿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但今后的一些隐性伤害会难免。对弃婴的当事人不详,但对其追责不能停止。

  如果男婴父母是成年人,就构成了遗弃罪,应该予以深究。如果是未成年人,也要查个水落石出。基于对孩子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在社会有一个正确的引导,都有必要进一步追踪弃婴事件。

  “我们是学生不懂事,求求好心人把他抚养成人”。这是弃婴身上留下的一张纸条,唯一清楚的一条线索。初断身份是“学生”,理由是“不懂事”,请求是“好心人抚养成人”。

  很大程度上,男婴父母应是中学生以上的年龄,一个“不懂事”有点太轻飘,“行事”时干嘛不想到后果和责任?此事过后还会不会“不懂事”重来一次?

  针对此事,专家认为是性教育缺乏所致,律师也说涉嫌遗弃但还未构成犯罪,这些固然有理,但不可轻视。加之当事人自己也说是“不懂事”所致,岂不正好都理解原谅,倘若社会“不懂事”之人皆效仿之,那岂不“乱套”?

  其实,当下青少年对性事早已早熟“无师自通”,学习的途径也很多,千万别小看了小青年们。性教育是很重要,但并非教育万能。未构成遗弃罪可以考虑,但不能轻易宽恕,毕竟是一条生命,岂能随手遗弃?就算是性教育或普法之需,也要找到当事人重点“教育”。其实,更重要一点是当事人不懂法。法制意识淡薄,即使懂事也会犯事。

  十月怀胎,不是一个很短的过程,女孩会挺着肚子显山露水的招摇过市,家长老师等都不会知道?如果在怀孕之初就有关怀干预,也就不会造成后来的弃婴事件。这至少说明,对青少年干预机制的缺乏,一些短板是显而易见的。

  时下,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热点,一些暴力恶性犯罪频发引发了社会降低犯罪年龄的呼吁。同理,一些少年怀孕弃婴的刑事年龄定性是否也要放低?不然,一句“不懂事”便可大肆“云雨”酿生苦果,既残害骨肉也危害社会,毕竟弃婴这个大包袱是需要很大的社会成本的。对青少年弃婴轻恕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须要重建筑牢我们的呵护遏制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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