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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困人罚款要“因责施罚”
http://www.scol.com.cn(2016-6-26 8:21:3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市区电梯困人,接到报告后,维修人员必须30分钟以内到场,市区外的1个小时以内到达,被困时间超过1小时,最高可罚1万元。(6月25日楚天金报)

  电梯“困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电梯的质量问题,有使用频率高低的问题,有使用年限的问题,有使用方法的问题。湖北省8月1日起施行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由电梯制造商或其他许可单位进行,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否则可处最高3万元罚款。”也就是说,任何单位购买了电梯后,平时的日常维护也应由电梯制造商或者由其他许可的单位进行。那么,一旦小区里的电梯“困人”,是找小区物业还是直接找制造商呢?

  电梯制造商在电梯出售收到钱后,最多在保修期内可以来帮助维护,过了保修期他们已没有义务和责任帮助维修了。再说,民众在小区里出了问题,习惯上找小区物业,不可能直接去找电梯制造商。而且,电梯制造商有可能在北京、有可能在海南,也有可能在国外,等他们派人来“解救”,被困的人说不定早就“没气”了。就算最后找到了电梯制造商,罚他们再多的钱又有什么用呢?

  湖北省出台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市区电梯困人,接到报告后,维修人员必须30分钟以内到场,市区外的1个小时以内到达,被困时间超过1小时,最高可罚1万元。”但没有把”向谁报告,谁来救援,处罚谁”说清楚。也就是没有从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组织施救等方面厘清电梯所有权人与管理权人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受罚的主体,这样可能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

  试想,如果电梯“困人”由制造商负责施救,那可能造成小区物业对电梯的使用情况放松管理,可能使电梯更容易出现“困人”的情况。如果由小区物业等负责,那么,可能会使建筑商采购质次价廉的电梯,制造商在电梯的生产过程中也会偷工减料。反正把电梯销出去,就没有我生产商的事了。

  因此,对于电梯“困人”,施救不能舍近求远,应该第一时间通知小区的物业管理。如果小区物管不能救助的,再由小区物管向其他专业人员求助。最好的办法是在各个城市成立专业的救援队,24小时值班,随喊随到。当然,对于电梯出现故障,也要分清谁的责任,如果是电梯质量问题,那就由制造商、建筑商等负责;如果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那就由物管负责,只有明确了责任,才能罚得准,罚得明,罚得有效,使民众乘电梯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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