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面对高空坠物,我们也该有自己的“窗户日”
http://www.scol.com.cn(2016-6-22 8:30:3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前溪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珠海一名11岁女孩不幸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中夺去生命,引发全城关注。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既困扰着市民的生活,也威胁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珠海部分楼宇存在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也有市民存在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如何消除悬在头顶上的安全隐患?有专家建议,珠海作为特区,可进一步探索出台防治高空坠物的管理办法,从建筑设计、施工,到日常监管、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处置等层面,作出严密的体系性规定,强化治理,消除“头顶上的隐患”。 (6月21日《南方日报》)

  高空坠物,发生得频率高,发生的范围广,是一种常见的“城市病”,付出的代价往往是生命,不知道有多少条无辜的生命毁于高空坠物。虽然媒体经常地要直面高空坠物这个问题,可至今仍然找不到更好的解决之道。这是最为痛心的事。

  高空坠物,一种是有意的,把东西往窗外一扔,不管是否会扔到别人的身上,会不会就此毁掉别人的生命,另一种是无意的,比如放在阳台上的花被风吹坠落了,擦洗窗户,窗子掉下去了。这样的高空坠物在主观上并不想砸死人。

  如何让我们远离“空中隐患”,保证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这是城市管理者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显然,首先想到的就是法律路径。通过法律来保护我们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其实只是“亡羊补牢”,在防治和管理方面缺乏细化的规定。如果能够出台防治高空坠物的管理办法,明确公共建筑、建筑工地、住宅建筑等各方主体责任,从建筑设计、施工,到日常监管、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处置等层面,作出严密的体系性规定。比如,新上项目,必须从设计上保证高空物品的安全;定期组织开展全面的高空坠物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定期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对高楼墙面、灯饰广告、室外空调机等进行检修,在建筑物低层安装保护设施等。如此,法律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其次,需要职能部门通过管理确保我们免受高空坠物的伤害。这就要将空中安全纳入管理体系,定期检查室外安装物,如空调支架、防盗网等等;再次,需要对高空坠物施以最为严厉的惩罚,从而形成震慑氛围;最后,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明白高空坠物的危害。这就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据说新加坡每年都有“窗户日”,每到这天,各家各户认真细致检查窗户,排查安全隐患。向生命致敬,尊重生命,全民行动起来,坚决不往楼下扔物,时刻关注家中窗户安全系数,店铺商场定期检查广告牌是否牢固。这是个很好的教育活动载体。为了生命安全,我们也应该有自己的“窗户日”,这比单纯的说教更有实效性。(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