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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问题APP”背后的人受到法律严惩
http://www.scol.com.cn(2016-5-30 7:54:3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杨维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工信部通报了今年一季度对43家手机应用商店应用软件进行技术检测的情况,共发现不良软件29款,涉及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恶意“吸费”、强行捆绑推广其他无关应用软件等问题。(人民网2016年5月29日)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智能手机为终端的移动互联网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针对不同人群不同领域的各种手机应用软件(简称“APP”)如雨后春笋,蓬勃生长,应有尽有,让人眼花缭乱。这些“APP”,不仅丰富了移动互联网的内容,而且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并非所有的“APP”都是“善类”,一些“目的不单纯者”开发的“APP”,不仅窃取用户信息、擅自使用付费业务,而且还会私自发送注册短信、发送付费短信、拦截回执短信并自动回复,给用户带来经济损失。今年3月广东公安机关公布的20款“问题APP”和工信部近日公布的29款“问题APP”就是这方面典型代表。

  相对于传统PC端电脑,各类手机应用软件是移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新技术、新产品。2013年10月,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在郑州出席第13届全国网络媒体论坛时强调,“在网络空间同样要尊重公民的隐私权,要加大网上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新技术的应用如同新车出库,要‘配好刹车再上路’”。工信部和广东公安机关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检测,并对“刹车系统”有问题的“APP”公开曝光,提醒网民“及时删除”、“紧急卸载”,这样的主动作为值得点赞。

  对于误装或“被迫安装”了“问题APP”的网民来说,政府职能部门的紧急提醒非常必要,但并非每个网民都是技术高手,都能够及时准确找到“问题APP”的隐藏之地并及时卸载。同时,一些脑袋“聪明”者还会让已经被公开曝光的“问题APP”重新改头换面继续危害用户,因此,处置“问题APP”不能仅仅局限于通报了事,而是要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严惩其开发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所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如果有此行为,第六十六条已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工信部2011年12月颁布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涉嫌制作、传播恶意程序或利用恶意程序牟利的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其他合作伙伴等,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其进行处理,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事件,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这些法律法规足以显示“问题APP”的开发者、经营者、管理者、所有者已涉嫌违法违规,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制裁。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治理网络乱象还需用法治重典。期待相关职能部门在以后公布“问题APP”的名单时,顺便公布一下依法查处的结果。只有用法治手段规范手机应用软件开发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行为,“问题APP”才会从源头上减少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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