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少儿见义勇为的名分不能空缺
http://www.scol.com.cn(2016-5-19 14:14:1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范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6年前,江苏句容市江志根的儿子江伟华见义勇为,得到了官方的认定,并根据相关规定特例为江志根颁发了抚恤金、困难补助金15万元及其他相关补助。但江志根为了儿子的名分,奔波16年未果。原因是,2011年,由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专门就此形成“会议纪要”,做出不发荣誉证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5月19日《广州日报》)

  按照常理,对见义勇为行为要颁发荣誉证书。但事件中的主人翁属于少年儿童,由于心智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果颁发荣誉证书,即意味着提倡、鼓励这一群体这样做,容易起到诱导的作用,对于少年儿童的成长显然不利,因为少年儿童本身就是全社会的保护对象。当初,官方形成的“会议纪要”做出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可以理解的。

  围绕这个名分,见义勇为者的父亲江志根一直为此奔波,16年,对于江志根来说,也许已经疲惫不堪,走到今天,干脆一纸诉状告到了镇江中院,目的就是要为儿子讨回名分,句容市一名副市长出庭应诉,对于官方来说,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是“情”与“法”的一次对撞,法庭表示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日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是国家的特殊保护对象、优先保护对象。未成人见义勇为容易受到伤害,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就无从谈起。当年,12岁的江伟华出于自己的一腔热血,为了救落水的伙伴,还是见义勇为,不幸溺亡,这是可歌可泣的。

  如今,官司已经立案,也已开庭,最终总要有一个站得住脚的、能让江志根接受的并且在社会上不易产生不良效果的判决结果,以了却江志根心头之痛。这是一场“法”的严正判决,也将是一场“情”的激烈磨合。此刻,笔者想到《左传·郑伯克段于鄢》一则故事:春秋时的武姜、庄公母子俩勾心斗角,势不两立,庄公曾发誓“不及黄泉,无相见也”。可见,母子矛盾相当尖锐。但终不能持久,庄公“既而悔之”,只是苦于骑虎难下,因为庄公曾发誓在先,有老天为证,何以了得!真是天无绝人之路,地方官颖考叔善解人意,首先对庄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当庄公有所感悟时,就进一步献计曰:“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其谁曰不然?”庄公茅塞顿开,言听计从,从此,母子关系和好如初。

  由此也受到一种启发,江志根与地方“会议纪要”之间的冲突并非无解,颁发荣誉证书,固然不可行,但能不能以地方政府的名义颁发通红的《纪念证书》?在证书中记载下江伟华见义勇为行为的时间、地点、事件、人物、经过、结果,钤下地方政府的大印,并以一个适当的规模和方式颁发给英雄少年的家人,以志纪念,应该说,这种名分同样具有沉甸甸的含金量。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