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7日,江志根时年12岁的独子江伟华在村里一个水塘中,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因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尚属少年儿童”,因此对其“仅进行抚恤奖励,不另发荣誉证书”。为了儿子的一纸荣誉证书,如今年近六旬的江志根奔走了16年。他说,儿子既然救了人,就应该有个“名分”。今年5月13日,他以“未颁发荣誉证书”为由,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将句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5月1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作为被告代表出庭应诉。 (5月17日《新京报》)
认定了见义勇为,却不给予荣誉证书,这让死者父亲难以接受,以致于奔波16年,期间的艰辛可想而知,直至要付诸于法律,为何拿到一张见义勇为的荣誉证书就那么难?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不少。2014年4月22日下午,四川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溺水身亡。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当地官方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所以建议不为其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
对未成人见义勇为,我们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不鼓励,不提倡”,但这并不等于就不承认未成年人的见勇为,这本不是两者只能择其一的事,可在相关人员看来,却简单混同,这让一个失去儿子却又要为一个“见义勇为”称号奔波了那么多年,于心何忍?
以文件形式认定了见义勇为,15万元的抚恤政策也来了,但就是不给予“见义勇为证书”,这背后的逻辑是扭曲的。 对于主管部门来说,一纸证书并非难事,但落在行动上却是顾虑重重,从本质而言就是推卸责任,是无视一位父亲的“奔波劳累”。诚然,其背后也有各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认定和态度的混乱所致。去年10月,13岁的江苏徐州少年李明宇(化名)为救呛水的同伴溺水身亡。家人希望能为其申请到“见义勇为”称号。为此,李明宇所在的铜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多次请示省市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授予”。上级部门拒绝授予的理由,正是因为李明宇救人时尚属未成年,不应予以表彰。与之截然相反的案例,同样出现在江苏省内。2002年,江苏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落水同伴溺亡,被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在当地获得大量宣传。2003年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更是追认其为“革命烈士”。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看,的确是不鼓励其承担超出自身能力的社会责任,更不鼓励献身。但对其行为可以不宣传,但却要承认其行为,要给予必要的“荣誉”。现在问题是由于标准的不统一,各地的自行其事,给不给“见义勇为”荣誉由着权力自定,这让人无所适从,不知道这回法律能否给出答案。
要一个“见义勇为”称号需要16年,至今答案还不明确,这无论对于谁,都是伤害。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需要有一个清晰的标准和操作路径,而不是任其继续模糊,继续摇摆。(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