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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赔偿”折射专车“模式之弊”
http://www.scol.com.cn(2016-4-26 9:05:3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薛家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4月22日凌晨,市民徐女士在乘坐优步专车的过程中,怀疑司机绕路,沟通未果后,徐女士打开后排车门将车逼停,随后遭到司机殴打。在徐女士呼救后,司机开车逃离现场,而徐女士的提包也不见了。随后,徐女士向优步投诉,优步表示“深感抱歉”,赔偿3元代金券,“后续将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核查”。(4月25日 《华商报》)  

  顾客被旗下司机暴打,优步为何只愿意赔偿3元代金券?优步方面的逻辑---作为c2c(客户对客户)平台,优步只是顾客与专车司机之间的中介。顾客与司机才是具体行为的主体。因此,顾客被打,应在公安机关完成责任认定后,由司机单方面赔付。而作为中介方,优步只负连带责任,为顾客糟糕的使用体验买单,所以才有了3元代金券赔偿。  

  但问题是,顾客下单给司机,默认的前提条件是乘坐是安全的,司机服务是无欺诈的。也就是说,专车平台要为自己司机的信用背书。试想,假若优步在每一个订单生成之前,都明确提示,“网约车产生的安全风险,本平台概不负责”,还会有人使用优步打车么?可见,顾客乘车被打,优步并不是无关的第三方,而是直接的责任方,应承担的赔付责任,何止是区区3元代金券?  

  事实上,在出事之后,优步立即与司机进行切割,是在逃避自己的责任。而这样的逃避,也折射出专车的“模式之弊”。一方面,大多数专车自我标榜c2c模式,不为旗下司机的错误担责。为了快速扩张,专车平台又大幅降低审核门槛,造成专车司机的素质、服务良莠不齐,甚至大量有吸毒、抢劫等有“前科”人员,混迹其中。另一方面,专车平台又如b2c(商家对客户)模式一样,向客户传递乘车信心。这样的模式之弊,一方面放大了平台的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又将平台的安全责任、管理责任,统统推掉,让乘客买单。  

  目前而言,相关部门要做的是两件事。一是,立即纠正优步不愿承担管理责任的心态,给被打乘客一个公道满意的赔偿。同时,制定政策,促使优步加大审核、管理力度,剔除不良司机,营造舒适安全的乘车环境。更重要的是,反思专车的“模式之弊”。在c2c模式中,专车平台事实上已为自己旗下的司机信誉背书,但实际上却不肯为他们的行为买单。这样的“模式之弊”,不仅严重损害乘客的利益,也会破坏专车平台的声誉。显然,校正“模式之弊”,让专车平台的责任和利益对等,进而实现平台、乘客、司机的三赢,才是王道!(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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