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交警等部门3月29日约谈滴滴、优步等5大网约车平台,并公布了几大惊人数据:深圳网约车驾驶员群体中发现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2015年深圳全市网约车共发生交通违法75 .6万宗,上报涉网约车交通事故共3653宗;部分网约车驾驶员疲劳驾驶、带病上岗;2015年以来,异地牌照车辆在深圳注册的网约车超过30万台,不少异地牌照网约车长期驻点深圳非法营运,加剧交通拥堵。(据《南方都市报》3月30日)
深圳的网约车驾驶员中居然有超过3000人,为吸毒前科人员或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这个数据让人震惊,也迅速掀起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前科”。
如果提供可选择性,许多普通乘客显然将拒绝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包括网约车驾乘服务在内的各种劳务服务。对于很多人来说,要求包括网约车驾乘服务在内的各种劳务服务的提供者,给出包括犯罪记录等背景信息介绍,是消费权利的体现。
但反过来,如果普通人自家的亲友有过刑事犯罪经历,就会支持后者在释放后获得不受歧视的就业机会。
其实,这不光是个利益立场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多(至少包括深圳市民在内,各地的市民、网民都觉得超3000人的犯罪前科或吸毒前科,对于一个千万人的城市显得太多了)的“前科”市民,会去选择当网约车驾驶员?这固然与网约车平台企业在扩张时期的丰厚补贴模式有关,经营网约车可以获得丰厚收益,但有没有“前科”市民受到的就业歧视太多,留给这些人的就业机会太少的缘故呢?
有人可能会说,谁让你违法犯罪,犯罪就该承受社会评价降低、社会融合难度加大的代价。这句话好说,但实行起来是有问题的,违法犯罪分成很多种,有轻罪,有重罪,即便是深圳有关部门所称的“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这些人曾经犯下的罪行肯定不是一回事。会有部分“前科”市民,可能因为社会环境及个人改造不彻底,在释放后有较高频率再度触犯刑律。但也有些“前科”市民,犯罪复发率很低。再者,因为自由量刑的尺度不一,有些前公仆贪污腐败的涉案金额非常夸张,量刑却非常“温柔”,反之,有些冲动犯罪的定罪却很高。如果要求所有“前科”市民持续为过去的错误承担无法就业的代价,那些曾触犯更轻罪行、社会危害程度更低的人显然就有些“冤”——而这种排斥,恰恰可能让本来不太容易复发犯罪的人,因走投无路,重蹈覆辙。
一种比较可行,同时有助于降低某些“前科”市民复发犯罪的方式是,借助大数据分析手段,对“前科”进行细分梳理,得出不同对象的犯罪复发分析结论。如果多数“前科”市民有积极意愿重新融入社会,希望诚实劳动的生活下去,有关部门应该给予他们(她们)相应的空间和机会;相反,如果一部分“前科”市民释放后仍表现出较强的反社会行为征兆,经过专业的心理测试确定其社会危险性无法短期内排除的,就需重点纳入布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对之就业范围予以限制。
再来看深圳方面提供的另外两组“吓人”的结论。“2015年深圳全市网约车共发生交通违法75 .6万宗,上报涉网约车交通事故共3653宗……异地牌照车辆在深圳注册的网约车超过30万台”,深圳全境才不到2000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就有几百宗网约车违法、接近两起交通事故、扎堆了100多辆外地牌照网约车?
我们当然不能怀疑深圳官方给出的数据,但必须指出的是,官方此次披露的数据,表述上非常含糊。什么叫“2015年深圳全市网约车共发生交通违法75 .6万宗”?是交通法律法规界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纳入这个“75 .6万宗”吗?交通违法没有一个轻重的划分?这75 .6万宗交通违法之中,严重违法占多少,一般违法又占多少?而3653宗交通事故,有多少是需要交警到场处理的严重事故,又有多少属于轻微事故?
深圳官方公布这么一连串的数据,意图很明显,是在证明网约车平台管理不力,不仅使得驾驶员资质审查形同虚设,混入了他们眼中的大批“危险分子”,而且违法和事故简直俯首即是……
要证明上述结论,缺乏一个参照系,即同等数量的出租车、非网约车私家车、网约车,严重的、一般的、轻微的交通违法有多少,严重的、一般的、轻微的事故又有多少?出租车的平均交通违法率、事故率比网约车低吗?如果依照有关方面的分析逻辑,又该对出租车采取什么样的整治措施呢?
更有意思的是,我们在深圳官方的通报中,还发现了“部分网约车驾驶员疲劳驾驶、带病上岗”、“不少异地牌照网约车长期驻点深圳非法营运,加剧交通拥堵”这样的模糊表述,“部分”是多少,“不少”有多少,为什么不具体说明数量?官方既然可以连网约车驾驶员中的“前科”市民人数都能精确到个位数,为啥会在同样重要的事实认定上简略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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