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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护缺失的悲剧不能止于谴责与同情
http://www.scol.com.cn(2016-4-23 7:38:5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昨天,位于九龙坡区的民安华福小区的12栋21楼,一户业主家门前,一双男式儿童运动鞋东倒西歪地放在地上,这双鞋子的主人却再也回不来了。就在当天早上,6岁的彬彬(化名)因被母亲反锁在家,试图从家中翻出,不慎从21楼坠下。而据同楼的一位居民反映,孩子之所以被母亲反锁在家中,是因为孩子母亲“自己打通宵麻将去了”(据4月22日《重庆晨报》)。

  因为自己出去打通宵麻将,就把一个6岁的孩子反锁在家中,结果导致孩子从窗口意外坠亡。可以想象,孩子母亲在得知自己疏忽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该是何等的捶胸顿足懊悔不已,更无法像像出差的父亲在回家之后如何面对,两夫妻又会爆发出怎样的结果。但无论如何,这朵凋谢的花蕾也再无法盛开。然值得思索的是,类似因家长监护责任缺失或疏忽造成孩子凋亡的惨剧已非一例。如果履行监护责任的不是孩子家长、亲属而是他人,出现这样的后果不但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因为是父母的监护疏忽乃至责任缺失,其本身也是“受害人”,人们对此往往在谴责中还报以垂泪同情,包括公安司法部门对此也认为是“意外”而不予追究,这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吗?

  亲情不能取代法治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生命自出生那一刻起就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即便是自己的父母也无权剥夺自己孩子的生命权,父母对年幼的孩子有法定监护权,在履行监护权过程中,如果因为监护责任的缺失或疏忽,孩子给其他公私财物造成损失后果,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延伸来看,因为监护责任缺失或疏忽,导致孩子自身受到生命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尽管也会给父母心理和精神上带来巨大损伤,但这也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监护失责的追究。

  笔者曾经看到一则报道,美国一位母亲,在去超市购物时将自己3岁的孩子反锁在车内,由于购物时间过长加上车外天气炎热,造成孩子被闷死在车中,尽管这位母亲发现后懊悔不已哭天喊地,最终还是被警方带走并被法院判决入狱。我们国内也有一则案例,一位父亲倒车入库,让已成年的儿子在车后引导,结果被父亲倒车不慎挤死,因为涉及到保险赔偿的责任划分,这位父亲不得不“自己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在涉及到利益赔偿方面,法律没有“礼让”亲情,但类似美国那位母亲因监护责任疏忽导致孩子被闷死车内的情况,我国的法律却罕见追究,实际上这也是司法理念上的一种滞后。

  诚然,因自己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造成孩子坠亡,给母亲心里造成的伤痛也非常巨大,但也不能因为这种伤痛巨大和值得同情,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追究,孩子是父母家庭的,但也是国家未来的宝贵财富,对于因监护责任缺失给孩子生命造成损害的严重后果,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追究,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而且我们注意到,不少家庭因为夫妻忙于工作甚至出于娱乐休闲对孩子疲于监护的情况并不鲜见,由此造成孩子坠楼、落水、丢失甚至闷死在车内的情况,也几乎时常见诸媒体报道,但父母家长除了受到舆论谴责和“同情”之外,保护生命权最坚强公正的法律却被搁置一边,这非但不能给儿童以最安全的保护,是在纵容某些家长监护责任的缺失,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孩子突然坠亡失去,会给父母心里带来终身的痛苦与懊悔,但由此就可避开制度的追究,于情合理,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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