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别拿“超过时效”欺负“秋菊”
http://www.scol.com.cn(2016-4-17 8:20:3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钱桂林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988年,湖南资兴市农民陈伯宇,承包了原坪石乡税的一个电站的建设工程,被当地乡政府拖欠了12万余元的工程款。在接下来的28年时间里,陈伯宇一直在追讨这笔钱。其间,陈伯宇也多次向法院起诉过乡政府,但一直没有立案。直到2015年2月,此案终于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了。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陈败诉。(4月16日新京报)

  资兴市农民陈伯宇的12万余元工程款,本不是什么大数目,却被乡政府一拖就是28年。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这笔钱在诉讼时竟然得不到司法支持,要么不予立案,要么以“超过时效”直接判决败诉。

  毋庸讳言,20多年前的我国,司法环境不是很理想,司法惯常受到地方公权的掣肘,尤其是“立案难”相当突出,不管你有理没理,先让你“立案无门”,你才知道衙门有多难进!资兴市农民陈伯宇被拖欠12万余元工程款,迟迟难以立案,这其间自然不能排除地方公权干预司法的可能。

  此案在陈伯宇的坚持下终于有了转机,2015年2月,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为由,直接判决陈伯宇败诉。当然,一审、二审法院并非“葫芦僧”,他们的判决的确于法有据。“权利在呼唤他的主人”,为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避免因为时间太久,造成诉讼困难,所以,法律设定了“诉讼时效”,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之日算起;同时,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应该说,这一设定相当合理。但对陈伯宇而言,他并非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之人,为了追讨欠款,陈伯宇多次向法院起诉过乡政府,但一直没有立案,这能怪陈伯宇不敬法、不用法吗?

  陈伯宇艰难讨债28年,又遗憾的回到了原点。况且这一次,不是乡政府赖账,而是法院以法律的名义拒绝陈伯宇的请求——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相关法院当时应立案而没有立案,诉讼时效自然应该重新计算。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种子。让这颗种子发芽、长成参天大树,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责任,也是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2013年1月,习近平曾作出重要指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依法治国被中央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资兴市法院的确应给陈伯宇一个公正的说法,别拿“超过时效”欺负坚持打官司的“秋菊”。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