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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保胎假”是妇女权益保障的良性示范
http://www.scol.com.cn(2016-3-11 8:17: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江苏连云港经济开发区猴嘴工业园一家企业的女工按照合同规定开始享受“保胎假”,每月工资标准与在岗正常出勤没有差别。该园在连云港市率先推行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协议》,以合同形式保护女工特殊权益。(3月10日 《中国青年报》)

  国家全面放开二胎,女性生育意愿一直被热议。前几天,商丘女教师怀孕准备生育却遭遇学校奇葩合同的新闻,又把女性生育权益保障的话题推到舆论的前台。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权益,然而,用人单位却刁难、歧视女职工和女性求职者,甚至不惜以违法相抵触,女性无形中成了求职过程和职场上的弱势群体。

  女性生育权益保障大打折扣,职场生存空间狭窄,这是无奈的现实,也是我们亟待改善的法律困境。连云港经济开发区这家企业不仅严格依法保障女工的生育权益,还把女工的生育权益外延扩充,让符合条件的女工享受带薪“保胎假”,让我们眼前一亮。一般而言,女性职工的产假是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批准的,可是,很多特殊情况让怀孕女职工需要“保胎”,不得不提前休息,停止工作。带薪“保胎假”的亮点就是让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安心保胎,并享受带薪的待遇。因此,带薪“保胎假”是妇女权益保障的良性示范。

  但坦诚地讲,我们对带薪“保胎假”的还是有所忧虑的。比如是否有人浑水摸鱼,假造产前疾病证明,不择手段拼凑带薪“保胎假”条件,获取带薪“保胎假”权力,让企业的利益受损。但最大的忧虑是,企业能否不折不扣地落实带薪“保胎假”,毕竟,这将给企业带来用工成本的上涨,如果企业不执行,那岂不是成了带薪“保胎假”水中月、镜中花?

  站在女性权益保障的角度,我们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多些人性化的制度措施,然而,我们不应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合法的权益保障还存在执行困难,强迫用人单位法外施恩,恐怕是一厢情愿。连云港经济开发区猴嘴工业园这家企业非常友善地向女职工伸出橄榄枝,可带薪“保胎假”的背后一定存在着政府为此付出的等价交换,譬如减费减税的协议,譬如用地的优惠政策,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与其说是企业的善意,倒不如说是当地政府的善政。

  杜绝一切歧视女职工的行为,依法保障女性权益,这一点毫不含糊,也不能让某些用人单位成漏网之鱼,否则,带来的不良效应会衍射到其他用人单位,社会用工环境都会朝着歧视女性的方向发展。此外,对于女性生理、生育权益外延的拓展,比如痛经假、带薪“保胎假”等等,政府就应当从政策、资金、税费等各个方面予以帮扶,形成良性互动,这样不仅可以优化用工环境,改善女性的劳动权益保障,还能促进国家二孩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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