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明在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要求,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中攻坚破难,立改废地方性法规21件,对45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一组组数据,记录了省人大常委会在法治四川征程上的蹄疾步稳。(1月25日《四川日报》)
“法者,治之端也。”立法是依法治省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一年来,省人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良法善治回应着公平正义的群众诉求,诠释着现代治理的题中之义。可以说,一部部或制定、或修改、或补充的法律条规,犹如一块块坚固的“基石”,无疑为四川改革发展筑牢了“底座”。
小治治事,中治治人,大治治法。法律无疑是治国之重器,而良法则是善治之前提。一年来,四川人大用好地方立法权,通过立法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为四川科学发展、跨越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抓住四川纳入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天府新区获批国家级新区的重大机遇,立改废地方性法规21件,对45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这批法律紧密结合省情,聚焦社会、民生热点,不仅完善了四川民生和社会立法法律制度,还大大提升了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以良法善治描绘出人民群众翘首以盼的美好愿景。
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不断深化改革,治理才会臻于完善;依靠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才得以深入推进。从改革发展的脉络中追寻四川省人大立法工作的足迹,我们清晰地看到:2015年以来,改革深化到哪一步,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一步,无论是重大决策的推进,还是改革项目的落实,都有人大立法的身影,实现了立法与改革决策的紧密衔接。可以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这是四川人大立法工作的鲜明特征,也正是因此,才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实现了以法治引领改革、以改革推进法治的良性互动。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绝非要拘泥现行法律规定而裹足不前。四川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弊端、打破利益固化藩篱的需要,及时清理现行法规,实现了为改革发展扫除障碍。比如:增加行政监督、社会治理、文化发展等重点领域的项目24件,5件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被取消。这些都体现了四川立法工作紧跟时代节拍,与时俱进地融入省情,凸显了为需而立、立以致用的善治思维。
的确,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正所谓“时移世易,变法宜矣”,立法不仅要“往前走”,而且要“回头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的法律已明显不适应当前需要,有的法律规定之间已不尽一致或衔接不畅,对这些法规及时加以修改完善,是确保法成为良法的重要保证。我们看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规相继制定修改,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立法思想,也必将让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法治红利”。
法谚有云,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立法质量是一个指标体系,而程序正当是良法的前提和保障,其重要途径是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我们看到省人大坚持问法于民,已经成为立法的常规动作,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广集民意,扩大公众参与,使民众感受和了解立法,使民主化、科学化的立法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也充分吻合了我国古代“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的治政箴言。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省,则一省治。正是四川人大立良法、图善治,才为改革发展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有了这样坚固的“底座”,四川改革发展的“大厦”就一定会越夯越稳、越筑越高。(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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