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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扶不扶”立法的意义所在
http://www.scol.com.cn(2015-12-4 8:17:4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知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老人跌倒扶不扶、不文明交通、不文明旅游、诚信缺失等问题将会进行立法。”12月3日,在江苏省关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主题发布会上,江苏省文明办主任杨志纯表示要对上述社会不文明行为形成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12月3日中国新闻网)

  几乎被约定俗成的“扶不起”,是归纳了一种对搀扶老人反被指认为撞人的畏惧心理。社会对立法惩处这种讹诈行为的呼声渐高。而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是针对那些跌倒的老人被扶起后,却反诬搀扶者的行为。这看上去让人松了一口气,但实质上还是显得十分“应急”的。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对已经发生的“扶不起”事件,几乎没有直接效果。

  那么,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是不是“虚晃一枪”?非也!法律本来是用来“伺候”的,任何一项法律,都不能保证把对应的违法行为一网打尽;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在更大意义是用来预防犯罪的。客观地说,对于“老人跌倒扶不扶”,说是“刚性约束”,其实还是很无奈的。“因跌倒行为被扶了的人,如果其本人或者亲属提供了不实的情况,是要追究责任的”的定义,实际上还是涉及到还原真相的证据。但是,只要有了“提供了不实的情况,是要追究责任的”法律伺候,情况就会不一样。这就如盗窃罪不能杜绝盗窃行为,但法律给出的后果,肯定阻止了更多试图获取不义之财之人。

  也有人认为,已经有了诈骗罪,为何还要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二者的适用对象是相似的。其实不然。在“扶不起”事件中的讹诈行为,在主观恶意上是不同于诈骗犯罪的。前者大都是在趋利避害心理下的推卸责任,而后者是有主观故意的见利忘义。因此,在二者都具有欺骗性质的特征中,“扶不起”更反映出道德层面的恶性。因此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在惩处力度上,无论参照或低于诈骗罪,必定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有了相关的法律,才能让相关行为人去掂量。当“扶不起”中讹人的一方面临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至少会防止当做尝试的侥幸心理。

  然而,在相关的“扶不起”事件中,既可能是被搀扶一方的讹诈,也可能是撞人一方的抵赖。而相关的立法是针对讹人的一方,这会不会有失公允?这其实不必担心。撞人后抵赖一直面临着自证清白的既成规矩,所以不会形成实际危害。由于这种习惯定势,搀扶老人若被对方讹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有没有撞人的后果是一样的。因此,讹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抵赖。直接的后果是见义勇为的人将越来越少,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漠。

  因此,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就是给这潭已经形成的“浑水”的澄清剂。笔者在想,假如在找到真相后,对撞人后抵赖的一方,除了赔偿外在加上与讹人同等的追责,这项立法的威慑力会更强。说到底,扶一把倒地的老人,这本应是很简单的道德问题,现在变成了“难题”,就是因为其中一方在说假话。那么,立法让试图在“扶不起”的问题上抵赖或讹人的任何一方,在法律后果面前不敢轻易作假,也就达到了立法的目的。至于那些冥顽不化的,在任何不法行为中都有,只能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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