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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治疗”尚可为“主动拔管”不可为
http://www.scol.com.cn(2015-11-21 7:04:5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杜垚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5年10月31日,眉山市城区杭州路上发生一起车祸,50多岁的朱素芬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朱素芬受伤严重,随后被转到眉山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11月2日,朱素芬儿子郑某某等家属在探视时将朱素芬的呼吸管拔了,呼吸机报警后护理人员要去接呼吸机,被家属阻止。朱素芬不久离世,目前包括她的两个子女在内的多名家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11月20日《成都商报》)

  生命是不分贫富贵贱的平等,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然而,郑某某却亲手拔掉了维持自己母亲生命的呼吸管。这样的举动,在众人心生不解的同时,定要为其扣上大逆不道的罪名。尽管郑某某最后说出了他的苦衷和无奈,但“别有一番滋味”的悲情在权威的法律面前仍旧不会法外施恩。

  “大丈夫,有所为,有所不为”。为与不为的界限也就是底线,在感情层面的底线就是道德,在规则层面的底线就是法律。郑某某及亲属在忽视伤者意愿的情况下,主动选择送其最后一程,不管是在道德还是法律上都站不住脚。面对“杀了我,给我一个痛苦”这样的临死诉求,演员在影视剧中尚且不忍于心,作为儿子的郑某某却为何能对母亲下的去手?

  正所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每个人做任何事都是有其原因的。就此事件而言,朱素芬伤势过重,治愈无望,同时需要高额的治疗费用来维持生命。此次事故对于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来讲好比雪上加霜。当郑某某及家属无力承担来自精神和经济的双重重担时迫不得已地选择了放弃治疗。无独有偶,2009年,深圳的文裕章探望在医院昏迷的妻子胡菁时,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护士与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阻止医生救治,并说病人太痛苦了,要放弃治疗。虽然,伤者家属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主动拔管真的就是放弃治疗吗?

  其实,主动拔管与放弃治疗有很大区别。主动拔管的行为对正在抢救中的人是致命的,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为,在这种特定的情境下,主观上希望伤者生命提前结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放弃治疗则是行为人主观的放弃借助医疗器械或药物维持生命以及恢复健康的行为。此种行为并不存在希望伤者尽快结束生命的意愿。因此,两者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带有目的性的犯罪,后者则为患者自主权利的选择。与此同时,两者在责任划分上还有不同。患者或家属如果选择放弃治疗需要和医院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以便厘清双方责任。如果是家属在未和医院协商下擅自将伤者呼吸管拔掉,那就纯属个人行为,责任理应由个人承担。

  继续将问题引向深入,如果拔管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否还构成犯罪?答案依旧是肯定的。因为拔管客观上是足以致命的行为,不要求实际致命。“比如我为了杀一个人,朝对方开了一枪,打没打中并不影响这是杀人行为”。所以,朱素芬的两个子女及多名家属都难逃法律制裁。

  总而言之一句话,“放弃治疗”尚可为,“主动拔管”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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