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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该啃老 立法也不应“啃”道德
http://www.scol.com.cn(2015-11-26 8:12:2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这部《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据11月25日《新文化报》)。

  这意味着从明年5月1起,在吉林的为人父母,不但可以对成年子女的“啃老”明确说“不”,这一拒绝权利还被明确写入了地方法规。尽管该条例既没有说明如何落实执行,更没有规定成年子女“强行啃老”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但事实上将“拒绝啃老”写入地方法规,与前年将“常回家看看”写入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样,都会面临着“徒具观赏效应”的尴尬。虽然自“常回家看看”写入国家法规之后,也有具体判决的案例出现,然经过法律强行裁决的“常回家看看”,能“看”出什么实际意义,显然更值得疑问。

  一方面规定成年子女要“要常回家看看”,另一方面又规定老人可以拒绝子女“啃老”,尽管常回家看看不意味着可以“常回家啃啃”,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和睦与亲情关系恰恰就从这两者“兼容”中获得。常言说“无规矩不成方圆”,用立法方式对某些行为作出界定,是推进法治进步,建设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无论是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还是规定“拒绝子女‘啃老’”,这都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规范的需要,显然,在眼下的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阶段,社会形势在变,人的思想观念也在变,传统的家庭道德伦理正在受到经济等多重因素的冲击,人们越来越感觉到我们一些优良的家庭传统道德正在被扭曲的利益观念所蚕食,人们更寄希望于用法律手段来挽回道德,但且不论这些立法在具体落实执行中会遇到各种尴尬甚至加速会道德的沦落,仅从这种立法观念上看,就很值得探讨。

  首先我们应该坚信血是浓于水的,无论社会怎么发展,血缘形成的亲情是割不断的,留意以往媒体“啃老”方面的报道就不难发现,啃老现象往往还都出现在城市里经济并不算富裕的家庭,在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的贫困乡下,这种“啃老族”非但极其罕见,更会受到四周乡邻的冷遇和讥讽,以至于很多农家孩子宁愿提早走出校门外出闯荡谋生,谁也不愿呆在父母身边啃老而让周围人“瞧不起”。没有接受好的知识教育,却宁愿出力流汗养活家人和自己。受到父母娇宠,甚至接受过大学教育,却当起了啃老一族,这几乎就是媒体报道啃老族的一个共同特征,由此可见,啃老族既不是先天就有,也与是否接受过良好的知识教育不存在必然关联,倒是与父母对孩子从小的过分溺爱与“有求必应”有直接关系,单纯依靠完善法律对这种现象形成后的矫正,实际上已经没有太大意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远比“打断骨头连着筋”还要亲密多变,别看到父母诉诸法律要把啃老子女赶出家门,可以肯定的是,不会过太长时间,出于爱护孩子的“天性”,老父母还是会主动把啃老的孩子“请”回家中继续“啃”。

  其次是如何执法,说到底子女是否“常回家看看”,是否“啃老”都是寻常百姓的家务事,即使有某些方面做得不到,也只是道德水平问题,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必然就要涉及执法和违法的制裁问题。就“啃老”而言,有父母溺爱子女养成的“啃老”,有子女缺乏就业技能或下岗失业造成的“啃老”,也有子女遭遇灾难或者因病及残疾无奈下的“啃老”等等,有“全啃”也有“半啃”,还有分期分批的“啃”,既有多种原因又有很多方式,法律如果简单的板着面孔一判了事,势必又会次生出很多矛盾,甚至伤害亲情;如果人性化的调节裁决,必然又会衍生出工作、就业、医疗等等方面问题。缺乏各方面的措施配套,要妥善的解决这些问题还不现实。问题解决不了,立法的目的不能实现,法律也就失去了她存在的意义。

  地方立法是好事,但不能为立法而立法,否则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子女出于各种原因不能常回家看看,就立法规定每年必须回家几次。子女因为经济收入等原因“常回家啃啃”,又立法规定父母可以拒绝“啃老”,这样的立法观念,不仅难以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和失去严肃性,有可能还会带来另外一连串的问题,让立法陷入尴尬。

  “啃老”一族,虽然有各自各样的原因但也确实有悖道德,更为人所不屑,但应该说他也是我们中国几千年沿袭下来的传统之一,他既不同于不孝或是虐待父母,“看与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亲情纽带,啃于不啃都是家务事,有些甚至还可能牵涉到隐私,终归都与血缘亲情密切相连,他只能属于道德评判的范畴,拒绝子女“啃老”还是留给道德法庭,法律还是不去“啃”道德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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