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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结论都正确,哪还有冤假错案
http://www.scol.com.cn(2015-11-24 8:06: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冷雪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因认为妻子受胁迫被同村邻居冀鹏3次强奸,报案后冀鹏却被先抓后放,此后夫妻进京上访,回来却被公安拘留,河北省涞源县一农民毕志新在找冀鹏要说法时将冀鹏杀死(京华时报8月5日曾报道)。11月22日有消息说,毕志新一审被保定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冀鹏亲属14万余元。(2015-11-23《京华时报》)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对于杀人犯毕志新的不幸遭遇,人们肯定同情并嘘唏不已。

  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承认毕志新是义愤杀人,如果认为是,就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否则,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受到的刑事处罚当然就有天壤之别。

  毕志新的辩护律师认为,毕志新杀人是因为冀鹏具有重大过错,因为妻子被强奸,举报后又得不到解决,毕志新才义愤杀人,应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但保定中院认为,冀鹏涉嫌强奸秀秀一案尚在侦查阶段,冀鹏便被毕志新杀死,该案未经依法裁判,尚未形成确定性的法律结论,不能就此认定冀鹏具有重大过错,因而拒不采纳毕志新义愤杀人的辩护意见。

  事实上,冀鹏涉嫌强奸秀秀一案,已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结束并制作出《起诉意见书》。该《起诉意见书》称“足以认定”冀鹏强奸。这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清了冀鹏的强奸犯罪事实。冀鹏被判有罪,只是差一步法庭审判的程序和一纸判决书。

  这让我想起医院看病,只认自家的检验结果,其它再高明医院的再科学的检验报告,都休想被当回事。当然,这并不表示内心深处对别人家的检验结果不信以为真。本案中,保定中院也只是认为冀鹏涉嫌强奸秀秀一案,尚未经法庭依法审理裁判,说到底,就是强奸事实尚未被法庭确认。也可以换句话说,法院认定了冀鹏的清白无辜。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冀鹏强奸秀秀的事实成立。这就是说,在公安机关的案卷中,冀鹏已经是地地道道的强奸犯,即将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此,法院有什么理由耿耿于怀于冀鹏涉嫌强奸案缺少一步正义的审判,更由此而罔顾客观存在的事实,全盘否定毕志新义愤杀人的事实成立呢?

  打官司离不开证人证词, 通过证据得到的结论能够最大限度的接近事实真相。法院如果能秉公执法,严格遵从证据制度,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求证,切实保证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实现法律的正义。冀鹏涉嫌强奸秀秀一案虽然未经法院依法裁判,形不成确定性的法律结论,但在涞源县公安局已经制作出的《起诉意见书》中,应该有冀鹏本人的供述供词吧?冀鹏强奸和毕志新杀人,原本就是因和果的关系,有什么不可以直接拿来作为毕志新杀人案判决的据证呢?即便有可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也是对法官正确的法律推理能力的考验。没有法律推理就不能保证法律结论的合理性和正确性。但视而不见、弃而不用,不注重对证据充分运用,就很难保证作出理性的而不是主观任意性的判决。人们有理由质疑毕志新案审判的公正性。

  其实,经过判决形成的确定性的法律结论也并不一定全都正确。否则,就不存在冤假错案。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说:证据乃正义之基础。只有事实才能够证明一切。作为审判机关,保定中院因为冀鹏涉嫌强奸秀秀案未经依法裁判,尚未形成确定性的法律结论,置涞源警方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顾,否认已经被公安机关确认的冀鹏强奸秀秀事实,从而对毕志新杀人案不能正确定性,表面上看是尚缺少在错综复杂的案情中,游刃有余地运用证据链抽丝剥茧的分析判断能力,最大限度地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彰显法威;严格意义上说,这就是审判过程中的主观任意性得不到约束,不顾事实,执法犯法,草菅人命,是不负责任的迂腐和无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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