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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脸”骗过公证处,赵薇该咋办?
http://www.scol.com.cn(2015-10-23 14:25: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郭喜林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些天来,著名演艺明星赵薇的豪宅被“撞脸”者冒充赵薇老公黄有龙,而且骗过了公证处,致使其豪宅被他人非法出卖。因此,在国内外新闻媒体被传得沸沸扬扬。而且,赵薇也成了事件中真正的直接受害者。如果那个“撞脸”的投机者阴谋得逞,那不仅是赵薇本人的悲哀,而且是中国法治史上最大的悲哀。

  如果按照《宪法》、《物权法》、《公证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凡是中国公民的个人财产应当受到这些法律的保护。但是,就因为招摇撞骗者的伎俩稍微高了一点,就让堂堂的公证处失去了依法公正的行为准则。一个“撞脸”的理由就能为公证处摆脱虚假公正的法律责任吗?所以,“撞脸”卖方考验着中国的司法公正权威性,考验着司法公正的社会公信度。

  据新京报10月23日报道,近日,有人冒充知名艺人赵薇的老公黄有龙,骗过公证处人脸识别系统办理委托手续,将黄有龙位于朝阳公园南路的一处1500万豪宅卖掉。买房者武某起诉黄有龙未按合同约定腾房,黄有龙则否认委托代理人卖房并称已报警。昨日,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称,通过对比,靳某和黄有龙照片对比验证分值超过0.6。

  不管“撞脸”者与赵薇真实老公的身份相比是否超过六成,都不能成为公证处为诈骗者做出司法虚假公正的理由。在司法公正方面差之毫厘,将会谬以千里。所以,赵薇豪宅被“撞脸”诈骗者非法出售,焦点在于公证处为什么要在赵薇本人不在公证现场的情况下,为“撞脸”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不管赵薇的豪宅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只要是房产证上由赵薇的名字,赵薇不在场,又没有赵薇的委托书和代理律师出面,公证处的司法公证文书就属于违法公正文书。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必须严格依法办案,绝不能因为公证处做出了公正就认为是合法的法律文书。

  《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如果公证处不依法公正,如果公证处对自己所做的公证文书不承担法律责任,那就会失去社会公信,就会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因此,笔者认为,赵薇应当依法起诉公证处。只有法院能够依法认定公证处的行为是否违法;只有依法维权,才能使违法公正的行为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同时,赵薇也应当依法反诉购房者的违法购房行为。然而,让公众深感疑惑不解的是,既然赵薇的豪宅属于“撞脸”非法公正出售,房产过户手续又是怎样通过合法过户的?难道房产管理部门不需要提供合法的房产证和赵薇的身份证原件等合法手续吗?难道,只要提供合法证件的复印件就能办理巨额房产过户手续吗?所以,在新闻报道中,赵薇豪宅被“撞脸”低价出售的案件扑朔迷离之处太多,而且漏洞百出的关键在于那份非法公证书。

  因此,赵薇豪宅被骗卖,又给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公正上了一堂法制普法课,又给中国尚不完善的财产保护法律找到了许多短板与漏洞。所以,如何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不被侵犯,不是一句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口号所能解决问题的。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必须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必须拥有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必须拥有忠诚于党和人民利益的司法机关和坚守公平与公正的法律服务者。而且,面对公民的巨额房产被非法出售,我们的司法机关怎么能心安理得?如果“民众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被滥用,赵薇作为公民的巨额财产就无法得到法律的司法保护。

  同时,赵薇的巨额房产被“撞脸”非法低价抛售,也给司法公正的权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何利用高科技手段对“撞脸”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司法公证机关不利用高科技手段又怎么能为公民提供准确无误、万无一失的司法保障?如果“撞脸”现象被法院采信,我国的司法公正将会受到造假者的公然挑战。而且,会制造出更多的冤假错案。因此,对于赵薇豪宅被“撞脸”,司法公正更应当谨小慎微,且行且慢,决不能因为非法购房者把赵薇告上了法庭,催赵薇尽快腾房,就草率判案。相反,法院应当通过大量调查取证,依法弄清事实真相,依法作出最权威的判决。决不能因为公正环节被“撞脸”,司法审理环节再“撞脸”。如果赵薇豪宅被连环“撞脸”,那可是全世界司法史上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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