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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假币逃跑追不追不能成为又一个扶不扶
http://www.scol.com.cn(2015-10-5 9:01:3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宾语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超市收到100元假钞怎么办?白云区一超市怀疑顾客支付的100元是假币,被发现的顾客转身就跑,老板追赶顾客时,顾客病发身亡。超市老板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10月4日新快报)

  有人拿假币买东西,店主跑出去追赶是人的本能,“付假币逃跑追不追”本不该成为问题。但广州这个超市老板追赶逃跑的“坏人”时,被追这个人偏偏身体内在机能有问题,店主偏偏就摊上了事。

  同样是新闻,换个标题《男子付假币逃跑时猝死 被判承担80%责任》,网民也许就是另外一种反应了。也许为了传播的“需要”,绝大多数网站在使用时,用的标题是《男子付假币逃跑时猝死 店主被判赔12万》。眼球效应是有了,负面效应也来了,网友纷纷发表意见和看法:“以后追坏人的时候先看看坏人的体检报告”、“法院判决助长了社会不良现象的发生”。绝大多数网友认为“判决不公”、“没天理啦”。有网友开始引申:有人去抢银行,银行的人不要追了,他倒地死了,银行不要承担责任吗?有人打人后跑了就不要追了,你追上万一他死了,不要承担责任吗?  

  我们都是个旁观者。站在旁观者的角度,这事是有些气人:他使用假币骗我,我追他难道不对吗?常理上没有什么错误啊。发现使用假币后,“坏人”跑,“好人”追,这当然没错,问题恰恰是在很正常的情况下“坏人”发病死了。损害结果发生了,人命关天,必然要有一个责任认定的方式: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对于法律认定的责任要件,刑事上有些责任是不需要过错方来承担的。而法律对于责任的认定,是有其专有的程序和要求的。这个时候,说些“我以为如何如何”的大道理和站在“民意”的角度乱喷是毫无意义的,我们首先要弄明白这个案件的法律真实究竟是怎么样的。

  这个案件谁最清楚?作出裁判的人最清楚。就本案来说,法院也认为蒋某使用假币购买香烟是引发事件的起因,蒋某在使用假币被发现后,选择采取逃离现场的消极做法,致使事态进一步升级激化。法院认定蒋某对于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最终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如果仅仅是追赶“坏人”,店主阿龙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但阿龙在追赶蒋某的过程中向蒋某扔过砖头,后来蒋某失足摔倒后还骑在“坏人”的身上用膝盖顶住蒋某的腰部,这些都超过了收到假币后反应的合理限度,是对方发病死亡的诱因。

  举个例子也许能说明问题:有人倒了一杯水放在桌上,这很正常,没有惹任何人,一个小孩冒不丁跑过来把这杯水打翻了,把自己给烫了,他可要担责任?他可冤枉?在民事上肯定冤枉,但是必须担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再举个例子,一对情侣在接吻时因为太激动,用劲过猛,致女方窒息死亡,讲起来是可笑的事情,但在法律上男方是要承担责任的。我们用这两个例子推断上面的例子,今后再遇到小偷我们不能追了,那今后我们喝水是不是要安个栏杆甚至是跑到楼顶呢?情侣之间是不是就不要再接吻了呢?由此类推,那整个社会生活就要乱了。  

  法律问题,看似简单,看似人人都能评价几句,但很多人却是似懂,非懂。似懂,很多人是按照生活常理,按照道理去判断,很容易引起共鸣。非懂是什么?法律与医学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东西,就拿目前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来说,医生对病人开刀后,有些没能抢救过来,家属不愿意了,我活活一个人进来,你怎么一看就看死了?既然是抢救,本身就有两种结果。你认为从手术室出来必然得活着,导致有的医生开始拒绝对重症病人实施手术,最终倒霉的是谁,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我们在评论这个案件时,尽量不要夹杂“我以为”的情绪因素,夹杂情绪因素,讲的人快活了,甚至迎合了“大众心理”,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就会出问题。比如,作为“倒地不扶”典型案例的南京彭宇案,彭宇后来也承认,他与老太太确实发生了碰撞。但在这类事例的暗示下,“老人倒地扶不扶”竟然成了一道道德难题。再比如淮南大学生撞人不撞人事件,事情发生后,大家根本没耐心等待调查结果出来,就开始对“讹人”老太群起而攻之。在这起事件中,女大学生自己也不能确定撞到老人没有,既然大学生说不清,老人说就是这个女生碰的,那个地方又是监控盲区,理当由警方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而不是凭空想象、合理推测和多方隔空骂战。那么多人讲,讲了那么多,骂了那么多,真相谁清楚?公安机关最清楚。因为警方是现场调查的人,是还原真实的人。如果偏离了善良的初衷,大家只会走到另一个极端。那时,受害的将是我们所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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