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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中的法理和“天意”
http://www.scol.com.cn(2015-10-2 7:43:2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知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为期三天的李征琴故意伤害男童一案于30日已经审结。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征琴采取粗暴教育方式,殴打施某某,致其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当日,法庭当庭作出判决,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9月30日中国新闻网)  

  此前,在相关报道中,南京虐童案一直是写成南京“虐童”案的,给“虐童”二字打上引号,表示对事件的定性还存在争议。事实上,法律对在此案上的“走向”,也是趋于不作为虐童裁决的。曾在4月19日下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向社会发布,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就意味着养母李征琴的行为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取得了亲生父母的谅解,检察院结合孩子的家庭情况,以及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可能会做出免除刑责的考虑。  

  对此案的舆论反响,虽然也是存在着不同观点,但从“不批准逮捕决定”中,都预感到被告李征琴可能不会被追究刑责。然而,9月30日的判决结果却令人意外,法庭当庭作出判决,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为什么说“意外”?一是伤情鉴定原来为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二是法庭当庭作出判决,看上去有点忍无可忍下的决断。那么,此案的判决结果为何会发生“逆转?笔者以为,如果说趋于免刑责的走向符合法理的话,那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更像是“天意”了。几乎可以这么说,被告李征琴是自己通过在法庭上的表现,给自己戴上了法律的枷锁。9月28日上午9时,南京虐童案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继续开庭,由于李征琴情绪极其激动,先是喊又是哭,叫嚣没有公正,因告休庭时欲撞墙被逮捕。  

  如果说,先前还有人对李征琴暴打养子的行为表示一定程度的体谅,认为是教子心切下的失控,那么,在充分讲理的法庭上,被告李征琴的歇斯底里,就暴露出她精神和人格上的严重问题。鉴此,法庭有足够的理由认定,李征琴“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事实也是如此,如果把被告李征琴在法庭上歇斯底里的表现,与被打孩子身上的累累伤痕相对照,虐童是毫无疑问的。这个证据链,就是被告李征琴自己完成的。  

  再则,在这起虐童案中,孩子亲生父母的表现也十分令人失望。他们一开始对李征琴的理解和体谅,已经有违人之常情,而当看到了李征琴在法庭上撒泼,还继续对她维护和声援,其中的见利忘义已经昭然若揭。这就使得其中的收养关系,充满了利欲而丝毫没有顾及孩子的感受。这种包含着纯粹利益取舍的亲情,实际上也是十分冷酷的。而当这种没有人情只要利益追求的“交易”,产生了虐童结果时,法律怎么可能还袖手旁观?只有让在家庭中对孩子施暴,在法庭上胆敢撒泼的李征琴,在高墙内清醒清醒了。  

  尽管不知道李征琴倘若在法庭上悔罪认错,会不会逃过这一劫,但现在看来,即使法律留情,“天理”也难容。否则,李征琴为何会在法庭上用自己的行为来夯实她的粗暴性情?这当然是她本性的使然,但能在关键时刻毫无收敛,充分展现在法庭上,似乎也是“天意”。(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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