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抄告单位,单位会坐大吗?

http://www.scol.com.cn2015-9-8 11:35:1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关育兵
  2009年4月,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行人闯红灯、司机酒后驾车等都在交警“抄告”之列。 时隔多年,成都交警再次启动“抄告制度”,抄告范围为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9月7日《成都商报》,http://e.chengdu.cn/html/2015-09/07/content_536248.htm)

  需要注意的是,成都交警推出的“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虽然也包括司机酒后驾车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但此次剑指的,主要是行人、非机动车。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在交通违法中,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因素不可小觑。

  从报道可知,成都2009年就推出了这样的举措,为何一段时间之后会不了了之,想来其中是有一些不合时宜的地方,不得已而悄声退出了。如今,再次提出,那些不合时宜的地方解决了吗?

  再次启动“抄告制度”,成都交警也有不得已的苦衷。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成本低,难以有效遏止交通违法现象,而抄告单位,将对交通违法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事实也是如此,不少交通违法者,是有“给钱就是了!”的态度的;至于单位名称,无论是出于荣誉感还是其他原因,大都是不愿意告知的。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对于一些交通违法者来说,抄告单位,就是“七寸”。成都交警再次启动“抄告制度”,显然也应是感受过这“打七寸”的威力。

  对于单位来说,当然有教育员工安全出行的义务,这也是单位安全工作的前提。那么,单位会如何对待员工的违法行为呢?这可能就会因单位而异了。有单位表示,“所有的按国家规定去执行。”显然,在现有的规定下,交通违法行为只能由交警进行处罚,单位进行教育即行。也有的员工表示,“公司肯定会做出相应处罚”。相应处罚是什么?现有的条件下,并不难理解。

  整治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形成合力。自然,单位也是这力量的一部分。问题的关键,是单位对员工的处罚上,应禀承什么原则?教育,自然可以理解;但除此之外,如果再给予其他纪律处分或者罚款,那又是否合适呢?

  交通违法的执法人,显然只能是交警,当单位再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置时,这是否违反了相关法规呢?不仅如此,从大单位到小单位,从单位人到社会人,显然是文明进步的方向。这些年的改革,就是为单位不断减负的过程,当单位重新变成一个小社会,承担起各种不应承担的责任的时候,单位是不是又坐大了呢?这些问题,显然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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