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对“碰瓷”“扶不起”该不该增补讹诈罪?
http://www.scol.com.cn(2015-9-13 8:13:1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知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9月7日,上海奉贤警方一举抓获了3名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团伙供述在奉贤地区共作案3起,另在七浦路附近作案3起,每次讹骗医药费1500元到2000元不等。“他们预先准备好火腿肠,小刀片,瞄准70岁以上独自出门的老人,先用火腿肠吸引宠物狗,靠近时就猛踢一脚,再迅速拿小刀片把自己的手割伤一道小口子,老人一看流血大都害怕,就真赔钱了。”(9月12日澎湃新闻网)  

  从事后讹人造成的“扶不起”,到主动出击的交通“碰瓷”,又发展到在狗的身上耍起了“碰瓷”的把戏,让人们感到切齿痛恨的同时,又因防不胜防而引发人人自危。对此,指望通过道德谴责来遏制这股社会歪风,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伤天害理的无耻行径,呈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  

  从广义上说,扶摔倒的老人被讹和“碰瓷”,也符合现行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征,但是,对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一般理解为明目张胆的威胁或要挟,而扶老人被讹和“碰瓷”,在没有查清真相前,使诈者是以受害者的面目出现的。这就使得类似于敲诈勒索的讹诈,几乎没有被追究敲诈勒索罪的风险。事实上,扶老人被讹和“碰瓷”,即使真相大白,使诈者也没有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因此,扶老人被讹和“碰瓷”近来屡屡上演。  

  假如《刑法》增补讹诈罪,虽然对澄清扶老人被讹和“碰瓷”没有直接作用,但作为一种法律后果,必然会让那些准备实施讹诈的不法分子,在事先有一个对后果的掂量。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大的意义就在于防止犯罪。因为,按照人的欲望或情绪,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尽管在法律面前,还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但不难想象,假如没有相关法律,很多偶发的触目惊心的案例,将会变得司空见惯。

  笔者为何呼吁《刑法》增补讹诈罪?一是因为现行的敲诈勒索罪,相对于扶老人被讹和“碰瓷”显得过于宽泛,二是“讹诈罪”对于扶老人被讹和“碰瓷”,一定会特别有效。因为,实施讹诈的不法分子,不同于明火执仗的暴徒,就如坊间所说的“偷没有技术,抢没有胆量”。这种人在利益上的计算,就是出于这种不法行为的后果轻微。如果以一种明显得不偿失,甚至是常人都畏惧的劳役之灾作为犯罪后果,肯定会让大部分此类不法分子不敢轻易出手。  

  不仅如此,假如《刑法》增补讹诈罪,还应该课以重罚。这不但是出于加重不法分子对犯罪后果掂量的砝码,而且这种看似非暴力犯罪,在情节上特别恶劣。杀人犯罪还有“激情”的因素,盗窃和抢劫又能让受害者感到明吃亏的自认倒霉,而扶老人被讹和“碰瓷”,对受害者的财产和心理伤害是双重的。损失财产还要蒙受不白之冤,造成的“后遗症”是无法估量的。再则,扶老人被讹和“碰瓷”,对社会公德的践踏,对社会诚信的损害,必然从个案延伸到对整个社会失序和风气的破坏。  

  因此,《刑法》应及时增补讹诈罪了。扶老人被讹和“碰瓷”,已经成了文明社会的一颗毒瘤,如果任其滋生蔓延,可能会造成比其他刑事犯罪对社会更大的危害。(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