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8月30日《人民日报》)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进行过7次特赦。但近40年再没有搞过特赦。40年后的今年,我国重启特赦制度,特赦四类服刑罪犯,是创新实践宪法规定的重大举措,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这一重大举措,将会使我国的形象更加震古铄今。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全面进步,国际地位日益提高,民族凝聚力极大增强。可以说,人民的面貌、国家的面貌、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我们重启特赦制度,充分展示了我党的执政能力,凸显了党和国家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将极大地提升和振奋国民士气,促使全体人民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上阔步前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对一定范围内的刑事罪犯进行特赦,有利于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坚信,这次特赦虽然只有四类服刑罪犯,但却具有辐射全社会的感化、召唤的效应。这一重大举措将使广大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德政与智慧,从而更加爱党爱国,紧紧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重启特赦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日趋完善的标志。特赦作为一项福佑社会特定群体、彰显国家德政的刑事政策,不仅遵从了依法治国的现代法治理念,也沿袭了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也昭示了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决心。因此,我们坚信,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转型期,我国重启特赦制度,将提高全民宪法意识,提升法治建设的高度和广度,营造社会全体尊宪护宪的氛围,使依法治国的阳光照亮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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