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据8月30日《新京报》)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国再次依据宪法启动特赦制度,不仅为纪念活动营造出喜庆的氛围,更彰显出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执政理念。从特赦对象看,此次既突出了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这一特定的对象,同时又将年满75周岁和未满18周岁的服刑人员纳入特赦范围,而不管哪一类人员特赦令都充分考虑了“不对社会构成危险”这一原则,这样的出发点是将宽与严有机结合,体现出执政者浓厚的民生情怀。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刑事赦免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周代我国即有了赦罪的做法,至唐代已形成赦免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到197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先后作出7次特赦决定。时隔40年后,今天我们再次启动特赦制度,一方面体现出执政者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另一方面也是给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特赦体现出执政者的宽厚和仁爱、体现出国家的自信。但是,特赦不能以牺牲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为代价,此次特赦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比如,特赦令规定“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予以特赦,这两类人员从年龄和生活能力看,已经不具备对社会和公众的危险。再比如,特赦令对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和“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这两类服刑人员,明确要求不能涉及贪污受贿、暴力犯罪、恐怖主义和黑社会犯罪等。这样具体的规定和区分,体现出特赦令对社会和公众安全的高度关注。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已近在咫尺,特赦令的签署让纪念活动更具历史意义。而特赦令宽严相济、始终将民生放在首要位置的精神,让特赦令超越赦免的意义,彰显出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民生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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