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21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7月21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对此,我有点抱怨这样的“干脆”态度,为何不早点拿出来?如果公众早点知道高速费是要永远收下去的,还有什么必要煞有介事地追问收费高速公路的偿债期,以及与此相关的收费期?其中的道理也十分简单,高速公路是借钱修建的,这个钱是必须要还的;还完了债还要继续养护管理,这也需要钱。虽然姓“公”的路不是用来赚“买路钱”的,但看来政府也贴不起这笔钱。此“公”与“三公”,命运大不同。不知这是不是高速费“终身制”的“来龙”?
如果没有“去脉”,“来龙”就变成了生造。而只有用“来龙去脉”来拆解高速费,才能解除公众对高速费“终身制”的疑惑。原因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实际上是一种“量出为入”,这种与“量入为出”完全相反的过日子观念,如果不在支出上把关,必然会造就一个贪得无厌的败家子的。当然,以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偿债期,可能涉及到具体的客观因素,但实际偿清债务所需的时间,是与收缴的高速费的实际用途直接有关的。换句话说,收缴的所有高速费,其中多少用于还债,多少用于其他开支?
专家曾估算称,全国高速公路一年收费在4000亿元以上,利润超过金融、房产行业。那么,为何金融、房产被称作暴利行业,而多数高速公路似乎每年都会“哭穷”?几乎是暴利下的“入不敷出”,是不是因为开销太大了?事实上,审计署多次对收费公路项目审计显示,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被挤占挪用、违规减免、大量用于工资、福利支出、闲置滞留等问题十分突出,也就是说,各地高速公路每年收上去的钱,只有一部分用于还贷,其他大量用于养人和利益输送。收费公司的高额福利,人浮于事、超编严重,都屡被曝光。例如,一家高速经营企业编制27人,实际却多达156人。
在这种现状下,如果不搞清楚高速费的“去脉”,而以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偿债期,不但可能是一个无底洞,而且更像是在纵容一个早已被宠坏的孩子。这种“量出为入”的“优惠政策”,放到如何一个有收费权的主体上,在没有做到对相关支出严格把关的情况下,不出问题才怪。实际上,以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偿债期,无论对政府收费或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都已经意味着投资上的失策和管理上的失败。对于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如果没有对项目进行评估,凭什么敢于揽入怀中?对政府收费高速公路,政府如果无法确定还贷的期限及缺乏后期管理能力,这种盲目的“大干快上”也是不可取的。这种走一步算一步造成的亏损,最终则多以收取过路费的形式让普通百姓埋单。
事已至此,看上去也别无他法。那么,抓住了高速费“来龙”,就更应弄清高速费“去脉”。如果没有后者的严格把关,若按这个《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的做法,即使高速费实行“终身制”,在“量出为入”的宽松条件下,可能不会有“收够了”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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