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经济生活 >> 正文
“高速公路长期收费”的未竟之问
http://www.scol.com.cn(2015-7-22 7:52:2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国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7月21日《人民日报》)

  这一新闻被舆论普遍解读为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事实上这也是主要“看点”。尽管《条例》的修订不是只涉及这一方面的内容,而是包括确立“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提高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等八个方面,并且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减少收费站数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之类的“细则”,但无疑,其中的“长期收费”显然再次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因为它不仅来得突然,与公众心中的预期相悖,而且也有几个绕不过的问题值得问问。

  首先,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这两个“必须终止收费”,并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况。而今的修订稿,却反其道而行之,在部分收费公路刚刚进入到“必须终止收费”的时候,便立马翻篇换了个“拟将长期收费”,几乎彻底否定了现行法规,这叫“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吗?尤其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能够说得通、行得通吗?

  其次,众所周知,不久前新修订的立法法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里虽然说得是地方政府规章,与交通部拟将高速公路实行长期收费似乎是两码事,可是部门性法规就可以随意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吗?既为长期收费,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要“长期”为此付出相应代价,事实上也是一种权利减损,义务增加。这真是一个问题。

  再次,记得早在2011年,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就曾经公开表示,中国将研究构建“两个路网体系”,其中,“非收费公路体系”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96%以上,主要解决通达的问题。尽管当时没有给出个时间表,但公众依然充满着期待。可现在看来,一句“长期收费”,却很可能将公众美好的期待化作泡影。只是这么两厢对照,“非收费公路体系”到底在哪里?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何在?又如何服众?

  当然,主管部门通过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拟将高速公路实行长期收费,自由其理由,甚至很有道理,但面对一些绕不过的问题,也应该给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否则,既有霸王硬上弓之嫌,也难获得广泛的认可和支撑。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